雪山景区滑倒赔偿纠纷:律师为受害方付某与旅游公司的全流程法律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22年2月18日,付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雪山景区候乘观光车时滑倒致,右股骨颈骨折,付某认为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旅游公司则认为,其已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铺设防滑地板及及时救助等措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责任,且其已获保险理赔,不应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涉景区以冰雪项目为主,存在地面湿滑、结冰等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作为经营者,某旅游公司对风险控制能力更强,应在候车点向游客充分警示并采取有效防滑措施,若未适当履行提示警示义务,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某旅游公司在景区候车点已采取基础防护措施减轻固有危险,且履行了及时救助义务。考虑到候车点人员密集、环境特殊,不应苛求其时刻清扫或保持地面绝对干燥。
一、针对受害方付某:厘清责任边界,最大化主张赔偿权益
付某面临 “景区主张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自身获保险理赔拒赔” 的困境,律师可从责任认定、证据构建、赔偿主张三方面提供核心支持,助力其维护合法权益:
1.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法律论证与证据补强
律师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的规定,结合案件细节搭建责任认定逻辑:
-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 “充分性” 抗辩:针对旅游公司 “已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地板” 的主张,律师会协助收集证据证明景区措施未达 “合理安全标准”—— 例如调取事故现场照片 / 视频,核查警示牌是否设置在显眼位置(如是否被遮挡、字体是否清晰)、防滑地板的防滑系数是否符合冰雪景区行业标准(可申请专业机构检测)、候车点是否存在结冰未及时清理的区域(如监控显示事发前 1 小时地面已有结冰痕迹);同时收集同期游客证言(如其他游客曾反映该区域易滑倒),佐证景区防护措施存在 “形式化” 问题,未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 付某 “自身注意义务” 的合理界定:反驳旅游公司 “付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的抗辩,强调 “冰雪景区地面湿滑属固有高危风险,游客注意义务应与景区防护能力匹配”—— 例如举证证明事发时付某穿着防滑鞋、行走速度缓慢(结合监控录像),已尽到普通游客的合理注意义务;若景区未额外提示 “特殊结冰区域”(如候车点台阶边缘、角落易结冰),则付某无义务预判超出常规认知的风险,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 保险理赔与侵权赔偿的兼容性论证: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 “人身保险理赔不免除侵权方赔偿责任”—— 即使付某已获保险赔付(如意外险医疗费报销),仍有权向景区主张侵权赔偿,两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关系 vs 侵权责任关系);协助调取保险理赔记录,明确理赔范围(如仅覆盖部分医疗费),证明仍有未获赔偿的损失(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反驳景区 “已获理赔不应再赔” 的主张。
2. 损失证据的体系化构建与金额核定
协助付某全面收集损失凭证,确保赔偿诉求有充分依据:
- 人身损害损失证据:收集医院出具的右股骨颈骨折诊断证明、病历本、手术记录、医疗费票据(区分医保 / 保险报销部分与自付部分),标注后续康复治疗的必要性(如医生建议 “需定期复查、康复训练 6 个月”);若伤情可能构成伤残,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如构成十级伤残,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同时收集误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 “误工 6 个月、扣发工资 XX 元” 证明、银行流水)、护理费凭证(如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协议),完整核算误工费、护理费损失。
- 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害证据:针对 “旅游目的无法实现” 的间接损失,提交旅游合同、景区门票、交通住宿费用凭证,证明因受伤导致旅游行程中断的合理损失;若骨折影响日常生活(如无法独立行走、需长期依赖辅助器具),可提交邻居证言、生活照片等,佐证精神损害程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伤残等级、景区过错程度,一般主张 5000-20000 元)。
3. 诉讼策略制定与庭审抗辩
结合案件事实制定精准诉讼方案,应对景区的核心抗辩:
- 起诉阶段:代为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为 “判令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自付部分)、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XX 元”,在事实与理由中重点强调 “景区防护措施不足、未充分警示特殊风险”,附证据清单(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 庭审阶段:针对景区 “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抗辩,逐一击破 —— 例如指出 “铺设防滑地板但未定期维护(如部分区域防滑纹路磨损)”“警示牌未标注‘结冰区域具体位置’”,证明景区措施未达 “合理安全标准”;针对 “付某自身过错” 的主张,通过监控录像、防滑鞋购买凭证等,证明付某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若景区无法提供 “防滑地板检测报告”“结冰清理记录” 等关键证据,主张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景区需举证证明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 调解阶段:若景区有调解意愿,在保障付某核心权益(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额赔偿)的前提下,协商合理赔偿金额 —— 例如扣除保险已报销的医疗费,重点争取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足额赔付;起草《调解协议书》时明确 “赔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景区后续需改进的防护措施”,避免后续纠纷。
二、针对旅游公司:夯实免责基础,合理降低赔偿风险
旅游公司面临 “付某主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的索赔,律师可从责任抗辩、证据组织、风险化解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1. 安全保障义务已履行的法律论证与证据构建
律师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经营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的规定,结合景区 “冰雪项目固有风险” 的特点,搭建抗辩逻辑:
- 固有风险与合理防护的平衡论证:强调案涉景区以冰雪项目为主,“地面湿滑、结冰” 属客观固有风险,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 “以‘减轻风险’为目标,而非苛求绝对无风险”—— 例如提交行业标准(如《冰雪旅游景区安全规范》),证明 “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地板” 已符合行业基础防护要求;收集景区日常管理记录(如 “每 2 小时巡查一次结冰情况” 的台账、防滑地板定期维护记录),佐证已采取 “持续、合理” 的防护措施,不应因 “无法时刻保持地面绝对干燥” 而承担责任。
- 及时救助义务履行的证据补强:针对 “已及时救助” 的主张,收集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记录(如景区工作人员到场时间、拨打 120 的通话记录、陪同就医的人员证言)、医疗衔接凭证(如景区为付某垫付的急救费用票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未扩大损害后果(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时救助可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 付某自身过错的证据收集: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核查付某事发时是否存在 “奔跑、嬉戏”“未观察地面警示标识” 等行为;若付某穿着非防滑鞋(如普通运动鞋、高跟鞋),收集鞋具照片、购买记录,主张其 “未选择适合冰雪环境的 footwear,自身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求法院酌情减轻景区赔偿比例。
2. 保险理赔与赔偿责任的关联性抗辩
针对付某已获保险理赔的情况,律师会从法律关系角度提出抗辩,降低赔偿金额:
- 保险理赔的追偿权边界:若付某的保险为 “景区代购的旅游意外险”,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主张 “保险公司赔付后享有向侵权方(若景区有责任)的追偿权”,付某不应重复主张已获理赔的医疗费;协助调取保险合同、理赔通知书,明确理赔范围(如仅覆盖医疗费),证明付某仅能主张未获理赔的损失(如误工费),且需扣除已获赔部分。
- 损失合理性的核查:对照付某提交的损失证据,逐一核查 “与事故的关联性”—— 例如剔除与骨折无关的医疗项目(如治疗高血压的费用)、核减不合理的误工费(如未提供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若付某未进行伤残鉴定却主张残疾赔偿金,要求其补充鉴定,否则驳回该部分诉求,避免超额赔偿。
3. 诉讼与经营风险的双重防控
在应对诉讼的同时,协助旅游公司降低经营风险:
- 庭审抗辩策略:庭审中重点强调 “冰雪景区的固有风险”“行业普遍防护标准”,提交同类景区的防护措施案例(如其他雪山景区也采用 “警示牌 + 防滑地板” 模式),证明景区措施符合行业惯例;若付某无法证明景区存在 “重大过错”,主张按 “公平责任” 酌情承担少量赔偿(如 20%-30%),而非全部责任。
- 经营风险改进建议:结合案件暴露的问题,提出防护措施优化方案 —— 如在候车点增设 “实时结冰提示屏”“专人引导客流避免拥挤”“提供免费防滑鞋套”,并协助制定《景区安全管理制度》,避免未来再发生类似纠纷;同时建议完善旅游意外险的条款设计,明确 “重复索赔的禁止性规定”,降低理赔后的纠纷风险。
三、案件全流程:律师的统筹协调与风险化解作用
无论代表哪一方,律师均可在案件各环节发挥 “定分止争、平衡利益” 的核心价值:
1. 事故初期:证据固定与责任预判
- 指导付某第一时间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如拍照、录像、留存鞋具)、收集证人联系方式,避免证据灭失;协助旅游公司整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巡查记录,预判责任比例(如景区可能承担 30%-50% 责任),为后续协商奠定基础。
- 对接医疗机构,为付某提供 “伤情固定” 的法律建议(如要求医院详细记录受伤原因、治疗方案);协助旅游公司梳理救助流程,确保救助记录的完整性(如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120 调度记录)。
2. 争议解决:法律文书与专业谈判
- 诉讼阶段:代为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明确核心诉求与抗辩要点;针对 “安全保障义务的充分性”“损失的合理性” 等争议,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行业标准展开论证,结合类似判例(如 “滑雪场游客滑倒案”)增强说服力。
- 调解阶段: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法院或景区监管部门组织的调解,结合双方责任比例(如景区承担 40% 责任),提出 “景区赔偿付某医疗费(自付部分)+ 误工费的 40%” 的方案,平衡双方利益;起草《调解协议书》时明确 “赔偿款支付后双方互不追究”“景区改进防护措施的时间表”,实现 “案结事了”。
3. 判决生效后:权益保障与风险长效防控
- 对胜诉方:若对方拒不履行判决(如旅游公司未按时赔偿),律师协助付某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旅游公司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经营收入);若付某胜诉后保险公司主张追偿,协助其抗辩 “景区责任部分不应重复支付”。
- 对旅游公司:若判决需承担赔偿责任,指导其按时履行,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协助优化安全防护措施,如组织员工进行 “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培训、购买 “公众责任险” 转移风险,降低未来经营纠纷的概率。
- 社会普法:结合本案向公众解读 “冰雪景区的安全注意事项”“游客与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向景区行业协会提出 “防护措施标准化” 建议,推动行业安全水平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