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劝架反被打伤“假鼻”,谁来担责?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一因一时口角之争,出手打伤他人“假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担责?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5年6月,张某和王某在仙桃某商场购物,张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将劝架的王某打伤,导致王某鼻部流血不止,王某通过医疗手术植入的隆鼻假体亦被损坏。受伤后,王某进行超肋鼻修复手术,住院治疗数日,医疗费高达数万元。后双方多次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遂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智,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发生争执,王某上前劝阻,张某反将王某打伤,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的鼻子之前做过肋骨隆鼻手术,张某侵权行为导致王某鼻子受损,虽然该鼻子是人工植入的假体,但该假体已植入身体,与王某的身体紧密结合,属于人身的一部分,若受到损害或被非法移除,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应适用侵害身体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张某不能以“假体是人工的”“非原生器官”为由,试图减轻或否定这部分赔偿责任。该假体已成为王某身体形象和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其损坏直接影响了王某的正常生活与心理健康,其重置是恢复原状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案的赔偿范围应覆盖假体本身的重置费用。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一、针对原告王某(假体受损方):全流程维权支持,确保损失全额追偿
(一)诉讼前:证据固定与赔偿金额精准核算
- 核心证据体系搭建
律师会协助王某全面梳理并强化证据链,为 “身体权侵权” 与 “损失金额” 提供铁证:
- 侵权事实证据:收集商场监控录像(调取张某与案外人冲突、王某劝架及被打伤的完整片段)、目击证人证言(如商场店员、其他顾客的书面证词,注明联系方式以便出庭)、张某的书面承认(如微信聊天中提及 “失手打伤你鼻子” 的记录),锁定张某的侵权行为与过错;
- 假体属性证据:整理隆鼻手术病历(医院出具,注明假体植入时间、类型、与身体组织融合情况)、手术费用发票、术后复查报告,证明假体已 “与身体紧密结合,属人身一部分”,反驳 “假体是单纯财产” 的可能抗辩;
- 损失证据:汇总超肋鼻修复手术的医疗费票据(含住院费、手术费、假体重置费)、住院病历(明确住院天数、护理需求)、误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误工天数、收入减少金额)、交通费票据(就医往返的打车票、地铁票),若因假体损坏导致心理问题,还需补充心理咨询记录、精神科诊断证明,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依据。
- 赔偿金额合法核算
依据《民法典》第 118 条及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5 年),律师会逐项核算损失,确保 3.5 万元判决金额的合理性与完整性:
- 直接财产损失:假体重置费(按实际支付的超肋鼻假体费用计算)、修复手术医疗费(凭票据全额主张);
- 人身损害相关费用:误工费(住院天数 + 医嘱休息天数)× 日均收入、护理费(住院期间)× 当地护工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仙桃市公务员出差伙食标准,约 50-100 元 / 天);
- 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假体损坏对王某外貌、心理健康的影响(如社交回避、自卑情绪),参考本地类似案例(十级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 1-5 万元),主张合理金额,最终纳入总赔偿范围。
(二)诉讼阶段:庭审攻防与法律适用强化
- “假体属身体权范畴” 的核心论证
针对张某可能提出的 “假体是人工的,不算身体一部分”“赔偿仅需覆盖医疗费,不含假体费” 等抗辩,律师会从法律与事实双维度反驳:
- 法律依据层面:引用《民法典》第 1003 条(身体权定义: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权利),结合仙桃法院类似裁判规则(如 “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假体,因与身体融合成为人身组成部分,受损即构成身体权侵害”),明确假体受损应适用身体权侵权的赔偿规则;
- 事实层面:通过手术医生出庭作证(说明假体植入后需与鼻部组织生长融合,移除或损坏会导致鼻部功能与外观缺陷)、王某术前术后外貌对比照片,直观证明假体对身体完整性、人格利益的重要性,强化 “重置假体是恢复身体原状必要手段” 的主张。
- 赔偿范围的完整性主张
若张某对 “假体重置费” 提出异议(如认为 “原假体已使用多年,应折旧扣减”),律师会:
- 提交假体生产厂家证明(说明超肋鼻假体的使用寿命、损坏后无法修复只能重置),反驳 “折旧扣减” 的合理性;
- 引用《民法典》第 1184 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主张按 “重置时的市场价格” 全额赔偿,而非按原假体购买价折旧,确保王某能通过赔偿完全恢复鼻部外观与功能。
(三)判决后:执行保障与权益落地
- 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推进
若张某未按判决履行 3.5 万元赔偿义务,律师会协助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调查张某财产线索:通过法院查询张某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资收入情况,若张某有固定工作,申请法院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从工资中划扣部分款项直至赔偿付清;
- 采取强制措施:若张某隐匿财产、拒不配合,申请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高铁 / 飞机),通过信用惩戒施压,促使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
- 后续权益维护
若修复手术后出现假体排异、感染等并发症,律师会协助王某收集新的医疗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后续治疗费用票据),向法院申请追加赔偿,确保后续产生的合理费用也能得到追偿。
二、针对被告张某(侵权方):过错抗辩与损失核减,降低赔偿压力
(一)诉讼前:证据收集与抗辩思路梳理
- 侵权过错程度的证据挖掘
律师会指导张某围绕 “过错减轻” 收集相关证据,尝试降低责任比例:
- 冲突诱因证据:收集张某与案外人冲突的起因记录(如案外人先动手、辱骂的聊天记录或监控片段),证明张某最初并非故意针对王某,王某受伤存在 “意外因素”;
- 王某自身过错证据:若王某劝架时存在不当行为(如拉扯张某手臂导致其动作失控),收集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片段,主张王某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 1173 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要求降低赔偿比例。
-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审查
律师会协助张某细致核查王某主张的 3.5 万元损失,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 医疗费审查:核对医疗费票据与病历的关联性,剔除与 “假体修复” 无关的费用(如王某治疗其他基础疾病的费用);
- 误工费审查:要求王某提供完整的收入流水(如近 6 个月工资卡明细),若其主张的日均收入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申请法院按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重新核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审查:若王某未提供心理诊断证明,仅以 “外貌受损” 主张高额精神赔偿,可主张 “精神损害程度轻微,应降低或免除该部分赔偿”。
(二)诉讼阶段:庭审质证与抗辩强化
- 对原告证据的质证突破
针对王某提交的证据,律师会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提出质证意见:
- 监控录像质证:若录像片段不完整(如未记录冲突前的对话、王某劝架的具体动作),主张 “无法完整还原事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侵权过错的依据”;
- 假体费用质证:若王某未提供假体重置费的正规发票(如仅提供收据、转账记录无备注),质疑费用真实性,要求其补充厂家销售凭证、医院收费清单,否则不予认可该部分损失;
- 精神损害证据质证:若王某仅提供朋友证言证明 “心理受影响”,无专业医疗诊断,主张该证据证明力不足,无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法律适用的抗辩主张
若无法完全否认侵权责任,律师会调整策略,争取核减赔偿金额:
- 假体属性的有限抗辩:虽不否认 “假体属身体权范畴”,但主张 “原假体已使用 1 年以上,存在自然损耗,重置费时应扣除合理损耗部分”(如按每年 20% 折旧),降低假体重置费的赔偿金额;
- 责任比例划分:若能证明王某劝架时存在轻微过错,主张张某承担 80% 而非 100% 的责任,按比例核减总赔偿金额(如 3.5 万元 ×80%=2.8 万元),减少张某的赔偿压力。
(三)判决后:上诉与履行规划
- 上诉可能性评估与操作
若一审判决张某全额赔偿 3.5 万元,律师会分析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未采纳张某提交的 “王某存在过错” 的证据)、法律适用不当(如对假体重置费未考虑折旧),若符合上诉条件,协助张某提起上诉:
- 收集新证据:如二审前找到新的目击证人、补充王某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记录,进一步佐证 “损失存在不合理部分”;
- 制定上诉理由:重点围绕 “过错比例划分不当”“赔偿金额过高” 展开,争取二审法院改判降低赔偿金额或发回重审。
- 履行方案制定
若判决生效且无上诉必要,律师会协助张某制定合理的履行方案:
- 与王某协商分期还款:向王某提出 “分 3-6 期支付赔偿款,每期支付 5000-1 万元” 的方案,签订《分期履行协议》,避免因一次性支付 3.5 万元导致经济困难;
- 提供担保降低风险:若王某担心张某逾期不付,可建议张某提供财产担保(如用车辆、房产抵押),或由亲友提供连带保证,增强王某对分期履行的信任,促成协议达成。
三、全案通用:法律风险防范与专业支持
无论代理哪一方,律师都会注重以下核心服务:
- 证据合规指导
确保当事人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如监控录像需经商场盖章确认来源合法、证人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信息并签字按手印),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不利后果;
- 地域司法实践适配
结合仙桃法院对 “身体权侵权”“人工假体赔偿” 的裁判倾向(如本地法院通常支持 “假体重置费全额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需结合医疗证明”),为当事人制定贴合本地司法实践的诉讼策略,提高主张被采纳的概率;
- 协商与诉讼平衡
在诉讼前后,积极推动双方协商和解(如张某一次性支付 3 万元,王某放弃剩余 0.5 万元赔偿),减少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若协商无果,再通过庭审高效维权,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