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 号 (2022)京02民终11701号
发布日期 2022-11-0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11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2座21层2103室。
法定代表人:肖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XX,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波,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纯,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X,男,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XX,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一街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
负责人: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男,中国人寿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2号院3号楼6层608室。
负责人:陶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男,珠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林XX、寇XX、珠峰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闫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7元,减半收取685.35元,由上诉人滴滴XX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李 珊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琰琰
书 记 员 毕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