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所如何凭借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北京倡信律所如何凭借专业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代理人:贾菲,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邱某,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7 号。
负责人:张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贾菲,被告邱某及人保北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16 375.4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 元、护理费 9000 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400 元,以上费用共计 28 975.42 元;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 N3U078 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为全部责任。李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京 N3U078 车辆在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二被告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2023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产
生的前期医疗费用做出(2023)京 0101 民初 3532 号判决书。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原告李某某再次住院,做取出内固定的手术,产生相应损失,故诉至法院,诉如诉请。
被告邱某辩称,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其他意见均同人保北分意见。
被告人保北分辩称,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强险
限额已经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剩余 90 余万元。本案为二次诉讼,同意按照票据金额赔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其他项目因前期已经赔付过,故本案不同意再次赔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邱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3U078 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某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为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左踝关节功能丧失达 61%,可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 10%,评定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为 90 日、营养期为 90 日。
2023 年 7 月 20 日,依据上述鉴定意见,我院出具(2023)京
0101 民初 3532 号判决书,判决支持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 250 746.05 元,其中营养费 4500 元、
护理费 14 250 元。
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22 日,原告于北京市红十字会急
诊抢救中心住院 2 天,行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左踝)手术。
原告共支付医疗费 16 373.42 元、护理费 300 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邱某驾驶车辆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本次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
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对于李某某的合理合法损失,优先由人保北分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邱某予以赔付。
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李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关于医疗费,经核查发票,李某某实际支出 16 373.42 元,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二被告认可,本院不持异议;3.关于护理费、营养费,因(2023)京 0101 民初 3532号案件中已经依据鉴定意见认定的护理期和营养期给予其相应的护理费及营养费,本案中因原告实际支出护理费 300 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营养费,考虑原告二次手术的实际情况,本院在必要的限度内酌情支持 200 元;4.
关于交通费,考虑原告就医确会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支持 2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 16 373.42 元、住院伙
食补助费 200 元、护理费 300 元、营养费 200 元、交通费 200 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下是对这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内容的梳理总结: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某,女,1962 年 4 月 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 11 号院 85 楼 1 门 103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以及实习律师贾菲。
2. 被告:邱某,女,1983 年 1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 11 号院 1 楼 2 单元 201 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北分),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7 号,负责人为张巍,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新。
2. 案件受理与审理情况: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讼请求及事由
1. 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16375.4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 元、护理费 9000 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400 元,共计 28975.42 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与理由: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邱某驾驶车牌号为京 N3U078 的小型越野客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邱某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李某某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故车辆在人保北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前法院已对前期医疗费用作出判决,此次李某某因 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4 日再次住院做取出内固定手术产生相应损失,故而起诉。
三、被告答辩意见
1. 被告邱某辩称: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其他意见同人保北分意见。
2. 被告人保北分辩称:认可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 1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商业三者险剩余 90 余万元,本案属二次诉讼,同意按票据金额赔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其他项目因前期已赔付过,不同意再次赔付。
四、法院认定事实
1. 2022 年 4 月 27 日事故发生情况,邱某驾车与李某某发生事故,经认定邱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受伤,事故后李某某住院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且经鉴定有相应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情况。
2. 2023 年 7 月 20 日,法院曾依据鉴定意见出具(2023)京 0101 民初 3532 号判决书,对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进行了判决赔偿,其中营养费、护理费已有相应赔付金额。
3. 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2 日,李某某再次住院行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左踝)手术,共支付医疗费 16373.42 元、护理费 300 元。
五、法院判决理由及结果
1. 判决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李某某的合理合法损失,优先由人保北分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邱某赔付。对于各项费用,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进行了具体认定,如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告认可予以确认,护理费、营养费考虑前期已赔付情况及本次实际支出、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根据就医实际情况酌定。
2. 判决结果:
1.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 16373.42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0 元、护理费 300 元、营养费 200 元、交通费 200 元。
2.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做出了多方面的贡献,以下是一些具体体现: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成功获赔案例:在一些重大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高额赔偿。例如在 2019 年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经过倡信律所律师的努力,二审帮助当事人获赔 103 余万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也让其在遭受重大变故后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4.
· 专业代理服务:在诸如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各类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分析案件细节,积极收集证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 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 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发布法律科普文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更多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公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1.
· 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问题,使他们能够平等地享受法律资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 促进法律行业发展:
· 培养专业人才:为实习律师和年轻律师提供了学习和成长的平台,通过资深律师的传帮带,培养了一批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为法律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1.
· 分享实践经验:积极参与各类法律研讨会、学术交流活动等,分享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心得,与同行们共同探讨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推动了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促进了整个法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
·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 高效调解:在处理各类案件时,积极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商,化解双方的矛盾和纠纷,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 公正裁判依据:在诉讼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法院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定分止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