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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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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不同意赔偿,委托律师成功获赔21万余元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6日12时18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与龙尹路交叉口,被告王某驾驶车牌号为京Q0000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东行驶时,其车辆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刘某受伤。

  本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城区中队认定刘某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5天。

  原告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刘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经查,被告一所驾事故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刘某先生委托律师诉讼。


律师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结合案件事实,现就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法律要点、责任划分及赔偿处理等问题进行专业解读,帮助当事人明确权益主张路径与法律依据。

一、案件核心事实梳理

本次事故的关键事实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需重点明确以下核心信息:


  • 当事人主体:原告为非机动车方(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被告一为机动车方(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的王某),被告二为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 事故基本情况:2021 年 7 月 16 日 12 时 18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与龙尹路交叉口,王某驾驶货车与刘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
  • 责任认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核心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明确责任划分标准)。
  • 损害后果:刘某伤情诊断为 “股骨颈骨折”,住院 5 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 210 日、护理期 120 日、营养期 120 日(伤残等级及 “三期” 鉴定是赔偿计算的关键依据)。
  • 保险情况: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法定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自愿投保的补充保险),为赔偿责任承担提供基础。

二、法律焦点问题解析

(一)责任比例的法律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责任比例需结合 “过错程度” 与 “优者危险负担” 原则综合确定:


  • 本案中,公安部门认定 “同等责任”,但因王某驾驶机动车、刘某骑行非机动车(属于 “弱势方”),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对责任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机动车方(王某)一般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刘某)自行承担 40%(具体比例可能因案件细节微调,需结合事故具体过错行为判断)。
  • 若王某驾驶的车辆被认定为 “机动车”、刘某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 “非机动车”,上述比例调整规则适用;若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 “机动车”(如时速、重量超标),则可能按 5:5 比例分担责任(需注意电动自行车属性的司法认定风险)。

(二)保险赔付顺序与范围

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严格遵循 “先交强险、后商业险、再侵权人” 的法定规则:


  1. 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2020 年 9 月后交强险总限额为 20 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 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0.2 万元)。
    • 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 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
    • 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等。
  2. 商业三者险赔付
    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王某的责任比例(通常 6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及法院认定为准)。
  3. 侵权人(王某)赔付
    若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如超出保险限额或保险拒赔情形),由王某按责任比例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计算依据

结合刘某的伤情及鉴定结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以北京市 2021 年相关数据为例):


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及说明
医疗费凭北京积水潭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实际支出凭证主张(需扣减非医保用药争议,保险通常按医保标准赔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计算,北京市通常按 100 元 / 天标准,即 5 天 ×100 元 = 500 元。
营养费按营养期 120 天计算,结合伤情通常按 30-50 元 / 天标准,即 120 天 ×50 元 = 6000 元(需有医嘱或鉴定支持)。
误工费按误工期 210 天计算,需提供误工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明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北京市同行业平均工资或居民服务业标准(2021 年北京居民服务业日均约 260 元)。
护理费按护理期 120 天计算:若请护工,凭护理费发票主张;若家属护理,按家属误工损失或北京市护工标准(约 200-300 元 / 天)计算,即 120 天 ×250 元 = 30000 元。
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10%,按北京市 2021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5602 元)×20 年 ×10%=151204 元(若刘某满 60 周岁,每增加 1 岁减 1 年;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通常支持 5000-10000 元,结合伤情及责任,可主张 5000-8000 元。
交通费凭就医、复查、鉴定等实际产生的交通票据主张(需与就医时间、地点匹配,通常数百至数千元)。
鉴定费凭司法鉴定机构发票主张(属于维权必要支出,通常由败诉方承担或按责任比例分担)。
财产损失凭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发票等主张车辆损失(交强险财产限额内优先赔付)。

四、诉讼维权注意事项

(一)证据准备要点

  1. 核心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责任划分)、医疗费及住院材料(证明医疗支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残等级及 “三期”)、保险单(证明保险关系)。
  2. 辅助证据:误工证明(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工资流水(事故前 3-6 个月及误工期间)、护理费凭证(护工合同 + 发票或家属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与就医记录对应)等,需确保证据真实、关联、合法。

(二)管辖法院选择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由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事故发生地)或王某住所地 / 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顺义法院更便于调取事故卷宗及审理)。

(三)诉讼时效提示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事故发生之日或刘某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本案未超时效,但需及时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四)执行风险防范

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如查封王某车辆或保险公司账户),确保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保险公司通常有履行能力,重点需关注保险限额是否足以覆盖损失。

五、总结建议

本案事实清晰、责任明确,刘某可通过诉讼主张合法赔偿:


  1. 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不足部分按 60% 责任比例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2. 重点准备 “三期” 鉴定、误工护理损失等证据,确保赔偿项目计算有据可依;
  3. 若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及时向顺义区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建议在律师指导下梳理证据清单、核算赔偿金额,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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