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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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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租车肇事,多方法律责任几何?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24年2月,为了帮朋友郭某租车,17岁的魏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上年龄进行涂改,谎称已成年,以自己名义从倪某处租得一辆机动车后,交给郭某。郭某拿到车后先交由同伴驾驶至某小区,邀请无驾驶证的张某一同上车。张某接手驾驶,行驶路途中因转弯速度过快,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未报警处理,车辆被拖至汽修店。因各方就赔偿金额以及责任比例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所有人汪女士(倪某的母亲),将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倪某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汪女士遭受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被告张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作为第二承租人从魏某处租到车后,即对车辆享有管理控制权,其虽未驾驶车辆,但未了解清楚张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便交由其驾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作为第一承租人,明知自己未成年,却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年龄后,从倪某处租到车辆,又在未取得倪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租给郭某,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倪某作为车辆出租人,在租车前没有审查魏某的驾驶资格及身份证原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也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因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以其未驾驶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认为,郭某作为第二承租人,直接导致无资质人员驾驶车辆,赔偿责任比例应高于第一承租人,基于各方当事人在租车链条中的地位、作用,一审酌定赔偿比例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未成年人租车事故中的复杂责任纠葛 在这起未成年人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里,涉及多方责任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值得深入剖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不仅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还关联着租车环节中各方的注意义务和过错判定。 魏某作为 17 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涂改身份证复印件年龄并租车转租的行为,从法律层面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外,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魏某租车及转租行为显然超出其年龄和智力范畴,且未经监护人同意,属于效力待定行为。

   

而其故意涂改年龄信息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在侵权责任承担上,由于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魏某有个人财产,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体现法律在平衡未成年人行为能力限制与责任承担之间的考量,既保护受害者权益,也兼顾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 郭某作为第二承租人,虽未实际驾驶车辆,但对车辆拥有管理控制权。其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张某驾驶,未尽到对车辆使用人的审慎审查义务。在车辆租赁使用关系中,郭某有责任确保车辆由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的人使用。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的疏忽大意构成了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上诉理由 “未驾驶车辆不应担责” 难以成立,因为在整个事故责任链条中,车辆管理控制权的不当行使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因素,并非仅实际驾驶行为才产生责任。 张某无证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驾驶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无证驾驶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极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从侵权法角度,张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仍上路行驶,主观上存在故意违法的过错,客观上其行为直接导致车辆碰撞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对汪女士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是对其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律惩戒,也旨在通过责任承担弥补受害者损失。 倪某作为车辆出租人,在租车业务中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义务。他未审查魏某驾驶资格及身份证原件,这一疏忽违反行业基本规范和合理注意义务。在车辆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有责任确保承租人具备合法租车及驾驶条件,以降低车辆使用风险。倪某未尽此义务,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倪某需承担相应责任。这强调出租人在租赁环节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以保障交通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频发,具有深刻警示意义。对家长而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监管和交通安全教育,约束其危险行为,避免因监护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租车公司等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审核承租人信息,杜绝将车辆出租给未成年人或无证人员,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相关部门也应强化租车行业监管,完善制度规范,加大对违规出租行为查处力度。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增强责任意识,减少未成年人租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营造安全交通环境。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汪女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赔偿:


  • 协商解决:汪女士可以与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倪某直接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等问题达成一致。这种方式较为温和、成本较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沟通解决纠纷。如果各方能够互谅互让,协商成功,汪女士可以较快地获得赔偿。
  • 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虽然本案中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处理,但汪女士仍可以尝试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请求交警部门出面主持调解。交警部门作为中立方,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并提出合理的赔偿建议,协助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 民事诉讼:这是汪女士获得赔偿的重要途径。汪女士已经将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汪女士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车辆维修发票、事故现场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以及各被告的过错和责任。法院会根据各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作出判决。如果汪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汪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告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等,以确保汪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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