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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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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碰撞致七级伤残,97 万假肢费诉求为何获判 29.5 万?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20年,50岁的杨某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左小腿截肢,需终身佩戴假肢。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左下肢损伤为七级残疾。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按照小腿假肢使用周期为三年、硅胶套寿命一年以及相应维修费用,并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80.88岁,计算其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就假肢装配事宜提供了装配机构的证明,其中就残肢检查情况、假肢配置意见、假肢产品及使用周期等均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说明,可作为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依据。法院结合杨某的年龄、假肢更换周期及配制公司的上述说明,暂计算3个周期(9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据此支持其部分诉讼主张。经核算,3个周期装配小腿假肢3次、装配假肢硅胶套9次、维修6次,加计杨某首次佩戴假肢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对应的票面金额,共计29.5万余元,故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残疾辅助器具费29.5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碰撞致七级伤残,97 万假肢费诉求为何获判 29.5 万?—— 从法律争议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逻辑

2020 年,一场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 50 岁杨某的生活轨迹。她骑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不仅失去了左小腿,还需终身佩戴假肢。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无责,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为维护权益,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按 “假肢 3 年一换、硅胶套 1 年一换” 的标准,结合 2020 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80.88 岁(需更换 10 次假肢、30 次硅胶套),索赔残疾辅助器具费 97 万余元。然而,法院最终仅支持了 29.5 万余元(暂算 9 年 3 个周期的费用)。这一判决背后,折射出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的核心法律规则与实践考量。

一、案件核心争议: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计算至平均寿命” 为何未获全额支持?

杨某主张 97 万余元假肢费的逻辑清晰:以 “平均预期寿命” 为期限,结合假肢、硅胶套的使用周期,计算终身所需费用。但法院未采纳这一全额诉求,而是 “暂算 3 个周期(9 年)”,核心原因在于法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需平衡 “受害人长期需求” 与 “赔偿确定性、合理性” ,具体考量以下三点:

1. 证据支撑的 “合理性边界”:装配机构证明≠终身需求的绝对依据

杨某提交的装配机构证明,仅对 “假肢使用周期(3 年)、硅胶套寿命(1 年)” 作出说明,但未涵盖 “未来 30 年(至 80.88 岁)的假肢技术变化、杨某残肢状况变化、维修需求波动” 等关键变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需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且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这里的 “意见” 需具备 “当前必要性”,而非 “未来终身确定性”。


法院认为,装配机构无法预判未来 30 年的客观变化(如假肢材料升级可能延长使用周期、杨某残肢出现并发症可能增加维修成本),直接按平均寿命计算终身费用,存在 “过度预估” 风险,故仅认可 “当前可确定的 3 个周期(9 年)” 费用,更符合 “合理费用” 的法律原则。

2. 司法实践的 “平衡原则”:避免 “长期赔偿不确定性” 与 “当事人诉累” 的矛盾

若法院全额支持 “至平均寿命的 97 万余元”,可能面临两大问题:


  • 对赔偿方张某而言:一次性支付近百万费用,需承担 “未来假肢实际更换次数少于预估” 的风险(如杨某未来因其他疾病去世,未用完的假肢费难以返还),有违 “公平原则”;

  • 对司法效率而言:若未来假肢技术、杨某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判决金额可能无法覆盖实际需求,杨某仍需再次起诉索赔,反而增加双方诉累。
    因此,法院采用 “暂算 + 后续再主张” 的模式(9 年后若杨某仍需佩戴假肢,可凭新的装配证明、费用单据另行起诉),既保障了杨某当前的合理需求,又为未来变化预留了救济空间,是司法实践中 “确定性与灵活性” 平衡的典型体现。

3. 费用核算的 “实际性导向”:仅支持 “已发生 + 可确定的必要费用”

法院最终核算的 29.5 万余元,并非简单按 “3 个周期” 推算,而是严格依据 “实际发生 + 可确定必要” 的标准:


  • 包含杨某首次佩戴假肢已产生的费用(如首次装配费、适配调试费等,有票面金额佐证);

  • 按 3 个周期计算 “未来必要费用”:装配小腿假肢 3 次(3 年 / 次)、硅胶套 9 次(1 年 / 次)、维修 6 次(结合装配机构建议的 “每 1.5 年维修 1 次”),每项费用均参照 “普通适用器具” 的市场价格,剔除了 “高端定制假肢” 等非必要支出,确保金额的客观性。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的关键法律规则:从本案看受害人的举证与主张要点

杨某的案件为类似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重要参考 —— 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把握 “证据充分性”“诉求合理性” 两大核心,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准备:

1. 核心证据:需提供 “装配机构意见 + 费用明细”,证明 “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司法解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是认定费用的关键依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机构资质合法:需是民政部门备案的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避免使用无资质机构的证明(如私人作坊的报价单);

  • 内容具体明确:需载明 “假肢型号(普通适用型,而非奢侈品级)、使用周期、维修频率、单次装配 / 维修费用标准”,如本案中装配机构明确 “小腿假肢 3 年一换、硅胶套 1 年一换”,才被法院采纳基础周期;

  • 关联伤情需求:证明假肢与伤残等级匹配(如杨某七级残疾对应 “小腿缺失”,装配小腿假肢属于 “恢复基本生活能力的必要支出”,而非额外需求)。

2. 诉求主张:避免 “全额主张终身费用”,可按 “短期 + 后续再诉” 提出

实践中,法院极少直接支持 “一次性计算至平均寿命” 的诉求,受害人可参考以下策略:


  • 首次主张:按 5-10 年周期计算(如本案的 9 年),结合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期限(年轻受害人可主张较长周期,老年受害人可适当缩短);

  • 明确 “后续权利”:在起诉状中注明 “若期限届满后仍需佩戴假肢,保留另行主张后续费用的权利”,避免因 “一次性主张不足” 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 举证 “特殊需求”:若因伤情特殊(如残肢易感染需频繁更换硅胶套),需提交医疗机构的《特殊护理建议》,证明 “缩短更换周期、增加费用” 的必要性,争取法院对特殊情况的认可。

3. 费用范围:仅含 “普通适用型器具的必要支出”,排除非必要费用

法院仅支持 “为恢复基本生活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需的辅助器具费用”,以下费用可能被驳回:


  • 高端定制器具:如选择进口假肢(价格为普通国产假肢的 3-5 倍),且无医疗机构证明 “国产假肢无法满足需求”;

  • 非必要配件:如为假肢搭配 “装饰性外壳”“智能操控功能”(超出 “基本生活需求” 范畴);

  • 无票据的费用:如仅主张 “未来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用”,但未提供装配机构的维修频率建议或市场价格参考。

三、案件延伸:货车方无责?—— 责任认定与赔偿执行的关联提示

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无责,张某作为货车驾驶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特别注意两点:


  1. 保险赔付优先:若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付(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额通常为 100 万 - 200 万元),29.5 万余元的假肢费可通过保险覆盖,减轻张某个人赔偿压力;

  2. 执行保障:若张某未投保足额保险或拒绝履行判决,杨某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询张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必要时可申请 “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保赔偿款到位。

总结:从个案看司法对 “残疾受害人” 的权益平衡

杨某的案件虽未获全额假肢费支持,但法院的判决并非 “降低赔偿标准”,而是通过 “暂算周期 + 后续救济” 的模式,既避免了 “过度预估” 的不公平,又为杨某的长期需求预留了法律通道。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实践中 “依法裁判” 与 “人文关怀” 的结合 —— 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则认定费用的合理性,又充分考虑残疾受害人的长期生活需求,避免因 “一次性判决” 导致未来权益无保障。


对类似案件的受害人而言,核心启示在于: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时,需以 “充分证据” 证明 “必要性与合理性”,以 “合理期限” 提出诉求,同时善用保险赔付与强制执行制度,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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