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碰撞致七级伤残,97 万假肢费诉求为何获判 29.5 万?
2020年,50岁的杨某骑电动自行车时,与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左小腿截肢,需终身佩戴假肢。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左下肢损伤为七级残疾。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按照小腿假肢使用周期为三年、硅胶套寿命一年以及相应维修费用,并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80.88岁,计算其至平均预期寿命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9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就假肢装配事宜提供了装配机构的证明,其中就残肢检查情况、假肢配置意见、假肢产品及使用周期等均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说明,可作为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依据。法院结合杨某的年龄、假肢更换周期及配制公司的上述说明,暂计算3个周期(9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并据此支持其部分诉讼主张。经核算,3个周期装配小腿假肢3次、装配假肢硅胶套9次、维修6次,加计杨某首次佩戴假肢已经发生的其他费用对应的票面金额,共计29.5万余元,故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残疾辅助器具费29.5万余元。
电动自行车与货车碰撞致七级伤残,97 万假肢费诉求为何获判 29.5 万?—— 从法律争议看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认定逻辑
2020 年,一场交通事故彻底改变了 50 岁杨某的生活轨迹。她骑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不仅失去了左小腿,还需终身佩戴假肢。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无责,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为维护权益,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按 “假肢 3 年一换、硅胶套 1 年一换” 的标准,结合 2020 年中国女性平均预期寿命 80.88 岁(需更换 10 次假肢、30 次硅胶套),索赔残疾辅助器具费 97 万余元。然而,法院最终仅支持了 29.5 万余元(暂算 9 年 3 个周期的费用)。这一判决背后,折射出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的核心法律规则与实践考量。
一、案件核心争议: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次性计算至平均寿命” 为何未获全额支持?
杨某主张 97 万余元假肢费的逻辑清晰:以 “平均预期寿命” 为期限,结合假肢、硅胶套的使用周期,计算终身所需费用。但法院未采纳这一全额诉求,而是 “暂算 3 个周期(9 年)”,核心原因在于法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需平衡 “受害人长期需求” 与 “赔偿确定性、合理性” ,具体考量以下三点:
1. 证据支撑的 “合理性边界”:装配机构证明≠终身需求的绝对依据
杨某提交的装配机构证明,仅对 “假肢使用周期(3 年)、硅胶套寿命(1 年)” 作出说明,但未涵盖 “未来 30 年(至 80.88 岁)的假肢技术变化、杨某残肢状况变化、维修需求波动” 等关键变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需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且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这里的 “意见” 需具备 “当前必要性”,而非 “未来终身确定性”。
法院认为,装配机构无法预判未来 30 年的客观变化(如假肢材料升级可能延长使用周期、杨某残肢出现并发症可能增加维修成本),直接按平均寿命计算终身费用,存在 “过度预估” 风险,故仅认可 “当前可确定的 3 个周期(9 年)” 费用,更符合 “合理费用” 的法律原则。
2. 司法实践的 “平衡原则”:避免 “长期赔偿不确定性” 与 “当事人诉累” 的矛盾
若法院全额支持 “至平均寿命的 97 万余元”,可能面临两大问题:
3. 费用核算的 “实际性导向”:仅支持 “已发生 + 可确定的必要费用”
法院最终核算的 29.5 万余元,并非简单按 “3 个周期” 推算,而是严格依据 “实际发生 + 可确定必要” 的标准: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定的关键法律规则:从本案看受害人的举证与主张要点
杨某的案件为类似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重要参考 —— 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需把握 “证据充分性”“诉求合理性” 两大核心,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准备:
1. 核心证据:需提供 “装配机构意见 + 费用明细”,证明 “必要性与合理性”
根据司法解释,“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是认定费用的关键依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2. 诉求主张:避免 “全额主张终身费用”,可按 “短期 + 后续再诉” 提出
实践中,法院极少直接支持 “一次性计算至平均寿命” 的诉求,受害人可参考以下策略:
3. 费用范围:仅含 “普通适用型器具的必要支出”,排除非必要费用
法院仅支持 “为恢复基本生活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所必需的辅助器具费用”,以下费用可能被驳回:
三、案件延伸:货车方无责?—— 责任认定与赔偿执行的关联提示
本案中,交管部门认定杨某无责,张某作为货车驾驶人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特别注意两点:
总结:从个案看司法对 “残疾受害人” 的权益平衡
杨某的案件虽未获全额假肢费支持,但法院的判决并非 “降低赔偿标准”,而是通过 “暂算周期 + 后续救济” 的模式,既避免了 “过度预估” 的不公平,又为杨某的长期需求预留了法律通道。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实践中 “依法裁判” 与 “人文关怀” 的结合 —— 既严格依据法律规则认定费用的合理性,又充分考虑残疾受害人的长期生活需求,避免因 “一次性判决” 导致未来权益无保障。
对类似案件的受害人而言,核心启示在于: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时,需以 “充分证据” 证明 “必要性与合理性”,以 “合理期限” 提出诉求,同时善用保险赔付与强制执行制度,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