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下的保险赔偿:徐某诉向某案中交强险优先赔付、商业险按责分担的实务要点
2024年11月12日,徐某驾驶摩托车途中,与向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因道路湿滑,且两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最终发生接触,两车受损,徐某受伤。交警认定徐某、向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向某驾驶的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
徐某以为身体无大碍,未住院治疗,并于2024年11月15日与向某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约定向某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5800元。调解协议书写明:“本次事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上述协议,今后各方无涉。”当日,某保险公司代向某向徐某转账5800元。
徐某回家后,感觉病情加重到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了右侧肩关节镜下肩关节肩袖修复+肩峰减压成形+肩外展功能重建术。今年6月30日,恩施施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外伤致右肩袖损伤是客观存在的,经手术治疗,现距受伤已达6月余,伤情稳定,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伤残十级。
今年8月,徐某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向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诉讼中,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徐某与向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三日即签订《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其时,徐某尚未申请司法鉴定,不知自己伤残十级的事实,徐某属于因重大误解签订协议;且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5800元,显失公平,应予撤销。另查明,徐某伤后误工期为150日,伤后护理期为90日、伤后营养期为60日。
徐某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引起,徐某、向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因向某的小型客车在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50%,剩余50%由徐某应自负其责。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徐某与向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16万元,扣除已付的5800元,还应支付15万余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协议撤销的法定事由之一:重大误解
- 对自身伤情的认知偏差:事故发生后第三日,徐某未住院治疗且未进行司法鉴定,误以为 “身体无大碍”,完全不知晓自身存在右肩袖损伤及后续会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这种对伤情严重程度的错误认知,直接影响了其对赔偿金额的判断;
- 误解与协议签订的直接关联性:若徐某知晓伤残十级的事实,必然会意识到损失不仅包括小额医疗费,还涉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大额费用,不可能仅接受 5800 元的赔偿。因此,重大误解是导致其签订协议的关键原因,符合 “误解需与行为内容直接相关” 的司法认定标准。
- 协议撤销的法定事由之二:显失公平
- 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的巨大差距:协议约定赔偿 5800 元,而徐某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 17 万余元,5800 元仅为实际损失的 3.4% 左右,远不足以填补其损失;
- 徐某签订协议时的 “缺乏判断能力”:事故发生初期,徐某因未充分了解伤情(未住院、未鉴定),对损失范围和金额缺乏准确判断能力,而此时签订的协议明显倾向于义务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交强险的法定优先赔付责任
- 医疗费用限额(1.8 万元):覆盖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 死亡伤残限额(18 万元):覆盖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 商业三者险的按责赔付规则
- 责任比例的司法适用:同等责任下,商业险通常按 50% 比例赔付,法院严格遵循该规则,未因协议撤销或徐某伤残情况调整责任比例,体现了 “责任与赔偿匹配” 的原则;
- 已付款项的扣除:保险公司此前代向某支付的 5800 元,属于先行赔付款项,在最终计算赔偿金额时需予以扣除(16 万元 - 5800 元 = 15 万余元),避免徐某重复获赔,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 调解协议签订时的风险防范(对受害人)
- 充分评估伤情:事故发生后,若存在身体不适,应及时住院治疗并在伤情稳定后进行司法鉴定,明确是否构成伤残及损失范围,避免在未知伤残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 明确损失范围:协议签订前,需初步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可能产生的费用,尤其对于可能构成伤残的情况,需预留残疾赔偿金等大额费用的赔偿空间;
- 谨慎约定 “今后无涉” 条款:协议中若出现 “本次赔偿后双方无其他争议”“今后无涉” 等表述,需特别谨慎,此类条款通常意味着放弃后续索赔权利,若后续发现新损失,可能因条款限制无法维权。
- 协议撤销后的维权路径(对受害人)
- 及时起诉并主张撤销: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协议文本、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误解内容及损失差距;
- 明确被告主体:应将侵权人(如向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因保险公司需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列为被告可确保赔偿款项的实际履行;
- 完整举证损失:需提交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误工证明(如收入流水、单位证明)、护理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面证明损失金额,为法院核算赔偿提供依据。
- 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与风险防范
- 赔偿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商业险按责任比例赔付,不得因前期已代付小额款项而拒绝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如本案中扣除 5800 元后仍需支付 15 万余元);
- 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在代付赔偿款前,可对调解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协议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赔偿金额远低于常规损失),可提示侵权人谨慎签订,避免后续因协议撤销增加赔偿成本;
- 证据审核:在诉讼中,保险公司需对徐某提交的损失证据进行审核,如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误工期限的必要性提出异议,但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不得无依据拒赔。
- 对受害人(如徐某)
- 事故发生后,切勿因 “伤情看似轻微” 而忽视后续风险,应及时就医并根据医生建议进行检查,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伤情严重程度;
- 签订调解协议前,可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评估损失范围及合理赔偿金额,避免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权益受损;
- 若后续发现新伤情或损失超出协议约定,需在法定时效内及时主张撤销协议并索赔,留存好病历、鉴定报告、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
- 对侵权人(如向某)
- 与受害人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确保受害人充分了解伤情,避免在受害人未进行医疗检查或鉴定的情况下,通过 “小额快速赔付” 签订 “今后无涉” 协议,防止后续因协议撤销面临二次赔偿;
- 若车辆投保保险,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由保险公司对协议内容进行把关,避免因个人决策失误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 对保险公司
- 建立调解协议审查机制,对于侵权人与受害人自行签订的协议,在代付赔偿款前,需审核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降低后续理赔风险;
-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及时告知受害人损失申报范围及所需证据,引导受害人依法合理主张权益,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受害人后续起诉,增加理赔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