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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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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出事故认定书,历时近四年倡信曲折助其维权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15年12月16日赵某如往常一样骑着自己的两轮电动车下班回家,却未想到今天由于加班,比以往稍晚了些,行驶至进京快三公交车道内由南向北路段时,意外发生了。一个转弯,赵某与快三公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至北京某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肱骨干骨折、前臂桡神经损伤、上臂开放性损伤伴骨折等,住院治疗23天后仍遗留有前臂麻木、活动受限等后遗症。由于事发当时双方均未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导致交通事故具体事实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历时将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该证明仍不能确定原告与哪一辆公交车接触、是否接触以及责任划分等问题。在赵某索赔无望时,偶然间看到了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法律服务,于是,委托倡信代理此案件。

  倡信律师在综合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原告的伤情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先后于2017年9月6日、2018年11月5日两次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且事故车辆系车牌号为京AD****、京AW****的公交车中的一辆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事实存在,判决被告依法承担责任,赔偿赵某共计181814.82元。平安财保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难点:

  1、是否有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与哪辆公交车接触、责任如何划分等。本案是一起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但就事故认定书的本质而言,它仅是一项证据,法官判案还是要根据全案证据来认定。根据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在事发时间段只有两辆公交车经过事发路段,并且这两辆车都在平安投保,再结合原告就医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基本可以得到确认,至于是与哪辆公交车接触的,并不改变承担责任的主体。当然,从诉讼的角度讲,光有这些证据还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通过鉴定以确定受伤原因是必要的。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左肱骨干中段骨折是由骑车时左上臂受到机动车直接撞击或骑车时倒地过程中左上臂中段受力作用所致;同时,原告向法院提交衣服受损照片两张,证明没有与地面摩擦的痕迹,以此排除是自身摔倒受伤的可能。另外,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讲,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不仅要求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也包括被告就其反驳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原告已经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被告若不能提供反证,则认可原告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自称车上安装有监控设备,但因时间太长内容被覆盖故不能提交相关影像资料,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于责任的划分,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

  2、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住所地标准还是受诉法院地标准计算。原告赵某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受诉法院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残疾赔偿金一般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因原告为非农村家庭户,故应当按照北京市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不是按照河南省的标准计算。

  倡信提示:

  近年来,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安交警部门很难确定双方的责任。倡信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如果不报警,事后再慢慢商量,则可能面临不承认侵权或者推卸责任的不利后果,到时再收集证据证明这些就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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