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实例:复杂责任认定下的权益维护
在交通出行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令人猝不及防,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与索赔问题更是让受害者头疼不已。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我们揭示了此类事件背后复杂的法律关系与索赔要点。
事故经过:多车连环碰撞,多人受伤
2022 年 11 月 13 日 22 时 45 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出京方向 H00021 号灯杆处,多辆车正依次由南向北行驶。此时,王卫超驾驶的京 ANC126 号 “解放” 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后方驶来,其车左前部与王俊峰驾驶的京 ALH922 号 “依维柯” 牌中型普通客车右后部接触。这一碰撞致使王俊峰的车前部右侧又与谢棋叙驾驶的京 BV5434 号 “北京现代” 牌小型轿车后部接触,随后王俊峰的车向右侧翻。事故还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多车相继发生碰撞,造成王俊峰、谢棋叙、沈罡等多人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其中,张宣进经医院救治无效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不幸离世。王振芳作为京 ALH922 号车的乘车人,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
责任认定:交警判定与各方争议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王卫超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王俊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线通行的行为,以及陈晓超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谢棋叙、沈罡等其他人员也无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同样为无责任方。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对责任认定存在不同看法。被告珠峰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过重,主张王俊峰存在未按交通标线通行的行为,应减轻王卫超的责任。但最终,鉴于各方当事人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记载,法院依法认定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
车辆关系与保险情况:挂靠经营与多险投保
王卫超驾驶的京 ANC126 车辆登记在北京宏昌华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双方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王卫超承担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等法律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支付外的差额部分。
京 ANC126 车辆在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 20 万元交强险及 1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时,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是承保谢棋叙所驾京 BV5434 号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原告索赔诉求与证据:多项损失主张与证明困境
事故发生后,王振芳被送往北京市顺义区医院救治,诊断为头部外伤、胸部损伤、大腿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因伤治疗期间,王振芳产生了一系列损失,为此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 7386.1 元、误工费 27600 元、护理费 12000 元、营养费 3000 元、交通费 900 元,共计 50886.1 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振芳提交了相关证据。在医疗费方面,她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关于营养费,她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 - 2014)》中多发肋骨骨折营养期 30 - 60 日的规定,按营养期 60 天,每天 50 元计算,并提交了加强营养的医嘱。护理费方面,同样依据上述评定规范,按多发肋骨骨折护理期 30 - 60 日,护理期 60 天,每天 200 元计算,且提交了护理医嘱,但未提交家属因护理产生误工的相关证据。误工费上,王振芳称自己是北京金佰通家政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保洁员,按照多发肋骨骨折误工期 60 - 120 日,误工期 120 天,每天 230 元计算,并提交了该公司 2022 年 11 月 2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3 日的工资发放记录,但未提交纳税记录、公司开具的误工证明等。交通费按急诊 1 次、门诊 8 次,每次 100 元计算,却未提交相应的交通费票据。
法院判决:责任承担与损失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承担顺序。鉴于王卫超与北京宏昌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应对事故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又因王振芳、王卫超、北京宏昌公司均认可此次事故死伤人数众多,预计将超出保险限额,王振芳放弃向珠峰保险公司、大家保险公司追究保险责任,直接由王卫超及北京宏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损失认定上,法院支持了王振芳主张的合理合法部分。医疗费、营养费数额合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护理费虽未提交家属误工损失证明,但结合伤情,按当地一般护工标准每天 200 元,护理期 60 天计算,符合情理,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方面,因王振芳未能提交纳税记录、事故前三年收入流水及误工证明等,法院结合其年龄、工作性质,酌情按照纳税起征点每月 5000 元为基数计算,仅支持误工期 95 天。交通费因未提交票据,法院结合就医路程、次数等酌情支持 450 元。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宏昌华顺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卫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王振芳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 38669.43 元,驳回王振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按相应比例由王振芳与北京宏昌华顺商贸有限公司、王卫超分担。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保留证据,了解自身权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驾驶者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