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与客车相撞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解析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出行中,交通事故的阴影始终威胁着人们的安全。近期,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我们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同时也清晰展示了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与赔偿的详细过程。
事故经过:十字路口的碰撞
2023 年 5 月 26 日 18 时 10 分,正值傍晚时分,交通流量较大。刘家桐骑着冀 RK11293 号电动自行车,沿邵府路五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祁夏路与邵府路五街的交叉路口准备左转弯时,与杨宽华驾驶的沿祁夏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冀 RXOB05 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这一突如其来的碰撞,瞬间打破了原本的交通秩序,造成刘家桐和同车的李浩阳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得如此突然,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责任认定:同等责任的判定
事故发生后,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一系列专业程序,最终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结果显示,杨宽华和刘家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而李浩阳无责任。这一责任认定并非随意作出,而是交警部门依据详细的事故调查,包括车辆行驶轨迹、碰撞位置、刹车痕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得出的结论。
伤者就医:漫长的治疗之路
事故中的伤者刘家桐,伤情较为严重。事发后,他首先被送往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股骨干骨折(左)。由于伤势复杂,次日(2023 年 5 月 27 日),刘家桐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一步诊断,同样确诊为股骨干骨折(左)。随后,他又前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为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侧)。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刘家桐多次前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进行住院和门诊治疗,从 2023 年 5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15 日住院 19 日,后续又多次在不同时间点进行门诊治疗,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再次住院 4 日。漫长的治疗过程不仅给刘家桐的身体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产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
索赔诉求:合理权益的主张
面对身体的伤痛和经济的压力,刘家桐及其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聘请了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宽华以及杨宽华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家桐的诉讼请求包括医疗费 92,171.84 元、护理费 20,945.92 元、交通费 5,487.06 元、营养费 2,70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300.00 元、护理用品费 1,893.00 元、辅助器具费 1,058.40 元、财产损失费 2,000.00 元、鉴定费 2,100.00 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 130,656.22 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分责后各项损失共计 98,987.48 元。此外,刘家桐还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这些诉求都是基于刘家桐在事故后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提出的,旨在弥补他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
保险情况: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覆盖
被告杨宽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这意味着,在此次事故的赔偿中,保险公司将承担重要角色。交强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商业三者险则是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事故责任比例,对受害人的剩余损失进行进一步赔偿。这种保险机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压力,也为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院判决:公正的赔偿裁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包括户口本、各大医院的诊断证明、收费票据、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时也参考了被告提交的保险单等相关证据。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对刘家桐的合理损失进行了认定:
- 医疗费:实际支出 89,174.84 元,法院予以支持。这部分费用是刘家桐为治疗伤病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有明确的医疗票据作为凭证。
- 护理费:根据刘家桐的就医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为 120 日。结合上一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 59,602.00 元,计算得出护理费为 19,595.18 元(59,602.00 元 ÷365 天 ×120 天)。法院按照合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对护理费进行了公正认定。
- 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刘家桐的住院情况,共住院 23 日,按照每日 100 元的标准,法院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 2,300.00 元(100.00 元 ×23 日)。
- 营养费:根据就医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营养期为 90 日,按照每日 20 元的标准,法院支持营养费 1,800.00 元(20.00 元 ×90 日)。
- 交通费:考虑到刘家桐多次就医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 3,500.00 元。虽然刘家桐主张的交通费为 5,487.06 元,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酌定。
- 辅助器械费:原告实际支出 1,058.40 元,法院予以维护。这是刘家桐为了康复和日常生活需要购置辅助器械的费用。
- 护理用品费:实际支出 1,893.00 元,法院予以支持。这些护理用品是刘家桐在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必要的消耗品。
- 财产损失费: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 “两车损坏” 及原告提交的电动三轮车照片,法院酌定支持 600.00 元。由于刘家桐主张的财产损失费 2,000.00 元缺乏足够证据支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合理酌定。
- 鉴定费:鉴定费 2,100.00 元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以上各项费用共计 122,021.42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18,000.00 元(已由保险公司垫付);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分项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械费共计 26,253.58 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 600.00 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26,853.58 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计 38,583.92 元 {[122,021.42 元 -(18,000.00 元 + 26,853.58 元)]×5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家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6,853.58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家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38,583.92 元,并驳回原告刘家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38 元,由原告刘家桐负担 386 元,被告杨宽华负担 752 元。
这起案件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大家在道路上行驶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注意交通安全。同时,也为遭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索赔和维权范例,展示了法律在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这起案例,能够让更多人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