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保险赔偿争议与法律解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非机动车作为便捷的出行工具,深受人们喜爱。然而,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往往错综复杂。今天,让我们通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深入了解此类事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警示意义。
事故突发:非机动车碰撞致伤
2023 年 6 月 19 日 19 时 33 分,北京市通州区京通路辅路京贸国际北口八里桥南街,车水马龙。夏秀芬骑着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董阳馨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而行。在行
驶过程中董阳馨电动自行车的左前部与夏秀芬自行车的右前部突然接触,一场交通事故瞬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夏秀芬受伤。突如其来的变故,打破了两人原本平静的生活。
责任认定: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迅速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一系列专业程序,最终认定董阳馨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认定结果并非凭空而来,而是交管部门依据详细的事故调查,包括车辆行驶轨迹、碰撞痕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得出的。责任认定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归属,也为后续的赔偿问题奠定了基础。
伤者救治:伤痛与经济的双重压力
受伤的夏秀芬被紧急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救治。经诊断,她的伤情较为严重,包括右锁骨中断骨折、右侧第 2 - 8 肋骨折等。夏秀芬在 2023 年 6 月 19 日至 2023 年 6 月 25 日期间住院 6 日,后续的治疗过程漫长而艰辛。为了确定伤残等级,2023 年 10 月 25 日,夏秀芬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3 年 11 月 23 日,鉴定结果显示她所受损伤属十级伤残(致残率 10%)。此次鉴定花费了 2450 元。同时,夏秀芬的捷安特牌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送往北京市梨园金旅百货商店维修,共支付维修费 5882 元。董阳馨在事发后为夏秀芬支付了 1 万元医疗费,但这对于夏秀芬的全部损失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保险争议:保险公司的赔偿抗辩
董阳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涵盖了此次事故发生的时间。该保险的死亡伤残限额为 30 万,医疗费用限额 3 万(绝对免赔额 300 元,每次事故赔付比例 90%),财产损失限额 1 万元(绝对免赔额 300 元,每次事故赔付比例 90%)。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平安保险公司与夏秀芬、董阳馨产生了争议。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他们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投保的是非机动车保险,并非传统的机动车三者险。根据合同约定,涉案保单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标准明确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非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0083 - 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平安保险公司据此主张,一审法院不应以普通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及赔付标准直接认定本次事故的赔偿标准,且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赔付项目并非免赔事项,一审法院套用针对免赔事项的法律法规支持夏秀芬和董阳馨的诉求,对其不公平。
法院判决: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阳馨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夏秀芬遭受的损失。由于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了董阳馨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所以应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董阳馨承担。
对于夏秀芬主张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进行了详细核实与认定。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为 13076.88 元(含董阳馨垫付的 1 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时间每日 100 元计算,为 600 元;结合夏秀芬的年龄、伤情等因素,酌情确定护理期为 45 日、营养期为 75 日,营养费按每日 50 元计算,为 3750 元,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每日 180 元计算,共 8580 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 1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发票确定为 315.1 元;夏秀芬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0 年,为 1773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程度酌情确定为 10000 元;车辆损失有维修清单及发票支持,认定为 5882 元;鉴定费以发票为准,为 2450 元。
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就合同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一审法院对其免赔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夏秀芬各项费用共计 212053.98 元,同时赔偿董阳馨垫付的 1 万元医疗费,并驳回夏秀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平安保险公司仍坚持上诉,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了残疾赔偿金属于赔偿事项,平安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赔偿的抗辩不成立;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平安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免赔主张不予采信;鉴定费虽未明确列明为赔付事项,但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必要、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警示:交通安全与法律意识并重
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警示。首先,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驾驶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一个小小的疏忽,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其次,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也应切实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确保投保人的知情权。最后,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者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是公正的,它会为受害者提供应有的保护。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