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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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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信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起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里,事故责任认定虽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给出,但该认定书并非绝对定论。它只是一种证据,法院必须依据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其效力和证明力,综合案件的各种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比例。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判定责任提供了关键准则,确保类似案件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

2.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类型多样,部分损失难以精确量化,比如因事故导致的财物损坏程度、未来潜在的收入损失等。此时,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法院需运用各种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印证,以准确界定赔偿范围,既保障受害人能获得合理补偿,又避免赔偿过度或不足,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万某驾驶的自行车以及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同时还波及到了停放的车辆,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万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于当日不幸离世。


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经过详细调查和分析,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曹某、刘某和万某均无责任。


万妹作为万某的唯一继承人,因与王某等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曹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董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万妹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 1874.48 元、死亡赔偿金 1773000 元、丧葬费 70566 元、交通费 13653 元、财产损失 10000 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


王某辩称认可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但表示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他愿意承担赔付责任。人保北分公司认可事故情况,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合理损失,但对万妹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比如认为医疗费应仅认可有票据部分,且因王某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认为万妹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损失,对此部分也不予赔偿。曹某和董某某均表示认可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因自己无责,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法认定是否赔付。平安北分公司和太平洋北分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万某自离婚后未再登记结婚,其父母均先于他去世,万妹作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主张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3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曹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2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董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 3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对于万妹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妹医疗 1562.08 元、死亡赔偿金 150000 元、财产损失 416.8 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妹死亡赔偿金 1593000 元、丧葬费 70566 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妹医疗费 156.2 元、死亡赔偿金 15000 元、财产损失 41.6 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万妹医疗费 156.2 元、死亡赔偿金 15000 元、财产损失 41.6 元。

四、驳回原告万妹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2521.84 元,由原告万妹负担 1408.84 元(已交纳),由被告王某负担 2111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常被当作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它并非具有绝对的决定性。法律明确规定其性质为书证,法院需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在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但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还综合考虑了保险情况、各被告的责任状态等因素。对于无责的曹某和董某某,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院依据法律和案件实际情况准确确定赔偿比例的重要性,避免了单纯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简单划分赔偿责任的情况,确保了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确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争议焦点二: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

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中,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是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于一些难以精确量化的损失。本案中,万妹主张的财产损失,虽未提供直接证据,但考虑到事故的实际情况,车辆和随身物品必然受损,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间接证据,酌定了财产损失金额。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王某已被刑事处罚,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予支持。这表明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时,充分权衡了各种因素,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赔偿的合理性,避免了赔偿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 年修正)》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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