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起纠葛,倡信责任认定与赔偿难题破解
【典型意义】
1.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里,事故责任认定对赔偿责任的确定起着关键作用,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最终定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只是一种证据,法院需依据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其效力与证明力,综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比例,这一过程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重要参考。
2. 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多样,部分损失难以精确衡量,像车辆损坏程度、伤者未来潜在的收入损失等。此时,如何准确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法院需要综合运用各类直接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合理认定损失,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同时避免赔偿不合理的情况发生。
【案情简介】
2022 年 9 月 ,在北京市昌平区,贺某驾驶自行车与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京 QRM003)相撞。事故致使贺某受伤,车辆也受到损坏。事发后,贺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历经多家医院长时间的治疗,仍于 2023 年 4 月 3 日因伤重去世。经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贺某和冯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贺某的女儿贺女、贺儿,因这场事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们将冯某以及冯某车辆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平安北分)告上法庭,索赔多项费用,总计 1127001.795 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家属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和家属交通费等。
平安北分在答辩时表示,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 2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但已先行赔付 1.8 万元医疗费,应从总损失中扣除。同时,平安北分提出应依据鉴定结论,先按 70% 认定死者的全部合理损失,再按照同等责任 50% 的比例计算最终赔偿结果,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而被告冯某则表示对此没有意见。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由于冯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北分投保,对于贺女、贺儿的合理损失,首先由平安北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平安北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 50% 的比例赔偿;若仍有不足,则由冯某按照 50% 的比例赔偿。对于平安北分提出的按 70% 认定损失再按 50% 计算最终结果的辩解,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在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审查后,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贺女、贺儿死亡伤残类赔偿金 180000 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 100 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贺女、贺儿赔偿金 924156.2 元,同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贺女、贺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472 元,由贺女、贺儿负担 151 元(已交纳),冯某负担 7321 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常被视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它本质上是一种书证,不具备绝对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比例,而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和冯某承担同等责任,但平安北分试图改变赔偿比例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了赔偿比例,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比例确定的严谨性,确保赔偿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二: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是核心问题,尤其是对于一些难以精确量化的损失,如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等。本案中,法院在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时,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对于医疗费,严格按照票据核算并扣除已垫付部分;对于营养费,因医院已给予营养支持且费用计入医疗费,故不再另行支持;对于财产损失,虽然原告无法提供具体证据证明损失情况,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酌定了合理的损失金额。这种综合考量各种证据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的方式,既保障了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又避免了赔偿金额的不合理确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的规定)、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