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2024 年 1 月,济南槐荫区的街道上,车水马龙,人们穿梭其中。外卖骑手顾某,正骑着电动自行车在配送途中。然而,意外却突然降临,在行驶过程中,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激烈碰撞。巨大的冲击力使得两车严重受损,刘某更是因这一撞受伤,身体遭受痛苦。事故发生后,顾某的行为令人失望,他没有选择留在现场处理事故,而是驾车匆匆逃逸。
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视频以及走访周边群众等一系列专业侦查手段,很快查明了事故经过。最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这一认定结果清晰明确,为后续的纠纷处理奠定了基础。
时间来到 2025 年 1 月,距离事故发生已过去一年。在此期间,刘某因事故受伤,不仅身体承受着伤痛,还面临着高额的医疗费用等经济负担。刘某曾尝试与顾某及相关方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顾某、某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槐荫区法院。刘某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示,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这些费用皆是因事故导致刘某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合理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观点鲜明,争议焦点集中。某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侵权行为是被告顾某独自做出的,与公司毫无关系。公司进一步解释称,顾某是通过自主在手机端下载众包 APP 后,与公司签订了《网约配送员协议》,从而注册成为众包骑手并自主接单,完成派送任务。顾某在整个配送过程中,是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决定接单与否,并独立完成配送。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仅仅依据顾某完成任务的情况为其结算服务费,同时代为顾某投保相应保险。公司强调,其与顾某之间从未形成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特征的、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地位的人身紧密关系,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公司指出顾某已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赔偿的部分,再由顾某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提出了不同的抗辩理由。保险公司称,无法显示被告顾某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顾某正处于接单期间。这一关键事实的不确定性,使得保险公司认为自身赔付责任存在争议。此外,保险公司特别强调,因被告顾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相关条款以及保险行业惯例,公司拒赔。在保险行业中,肇事逃逸往往被视为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公司通常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多方复杂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顾某与某公司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责任承担至关重要,如果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某公司可能需要对顾某的侵权行为承担雇主责任。在类似案例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来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会综合考量公司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多种因素 。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部分,根据《民法典》第 1216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不能因肇事逃逸而免责。但对于商业险部分,情况较为复杂。一般来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 “肇事逃逸” 免责条款。然而,判断这一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就该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若保险公司提示投保人注意该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通常有效,保险公司可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否则,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
目前,这起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综合考虑各方证据、观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对于刘某而言,他期待着能得到合理赔偿,弥补因事故遭受的损失;对于顾某、某公司和保险公司来说,案件的裁决结果也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外卖骑手肇事纠纷提供了参考,提醒各方在从事相关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
从法律角度来看,外卖骑手顾某的逃逸行为犹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处罚以及保险理赔等多个关键领域。
民事赔偿责任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逃逸方通常会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在这起案件里,交警部门已明确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这意味着顾某需对刘某因事故遭受的所有损失买单,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若刘某经鉴定构成残疾)等。假设刘某因伤住院治疗数月,期间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且因误工导致收入锐减,顾某都要依法予以赔偿。倘若顾某无力承担全部赔偿,刘某可通过法律途径,如申请强制执行顾某的财产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面临刑事指控风险:顾某的逃逸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此次事故中刘某的伤情及财产损失具体程度未明确达到 “重大事故” 标准,但顾某逃逸这一情节恶劣。若经进一步调查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且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面临刑事审判和相应刑罚。
行政处罚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即便顾某的行为未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也逃不过行政处罚。罚款会增加其经济负担,而行政拘留将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其可能因被拘留而无法继续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进而失去收入来源。
保险理赔受阻:在保险理赔方面,顾某的逃逸行为使其陷入困境。一般情况下,商业保险合同中普遍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辩称无法显示顾某事故时处于接单期间且因其逃逸拒赔。若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所述属实,商业险部分将无法用于赔偿刘某损失。虽然交强险在一定程度上可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但垫付后保险公司有权向顾某追偿。这意味着,原本可通过保险减轻赔偿压力的途径,因顾某逃逸变得艰难,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将直接落到顾某个人肩上。
职业及个人信用受损:从职业角度看,顾某作为外卖骑手,此次肇事逃逸行为必然会对其职业生涯产生毁灭性打击。外卖平台通常对骑手有严格管理规定,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平台很可能会终止与顾某的合作关系,顾某难以再从事该平台的外卖配送工作。同时,在如今信用体系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此类违法行为可能会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其在其他金融信贷、租赁等领域的信用评级,给其未来生活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