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余工伤认定争议应对方案
刘有余是一名工厂工人,2019 年 4 月 29 日清晨,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车辆突然与公路西侧的树木、电杆发生碰撞,刘有余当场死亡。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出具了相关证明,但未对涉案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刘有余发生事故是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原因所致 。
刘有余家属向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海安人社局经调查取证,认为无法推定刘有余在涉案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有余的死亡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刘有余家属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公安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且无证据表明刘有余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海安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且认定程序合法,因此判决驳回刘有余家属的诉讼请求 。
此案例体现出,当单方交通事故责任不明,且无证据证明职工承担非主要责任时,社会保险部门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职工家属若对此不服,需通过法律途径,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无主要责任,才有可能改变认定结果 。
刘有余工伤认定争议应对方案
在刘有余工伤认定一案中,家属面临不予认定工伤的困境,若想通过法律途径改变认定结果,需围绕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与诉讼策略展开行动。
一、深入分析法律依据,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因交管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且无现有证据证明刘有余在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人社局及法院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家属若要争取改变结果,需从 “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证明入手,寻找案件突破口。
二、多渠道收集证据,强化主张支撑
(一)事故现场相关证据
重新梳理现场勘查资料:向交管部门申请调取更详细的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痕迹鉴定报告等资料,查看是否存在如路面障碍物、道路设施缺陷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外部因素。例如,若能发现路面存在未及时修复的大坑,可能影响车辆行驶稳定性,从而降低刘有余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
寻找目击证人:通过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张贴启事、询问周边商户和居民等方式,积极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若有证人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存在突发状况(如突然窜出的动物导致刘有余避让不及),将有力支持刘有余非主要责任的主张。
(二)刘有余自身情况证据
日常工作及出行习惯证明:收集刘有余的考勤记录、同事证言,证明其长期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路线,说明此次出行属于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同时,提供刘有余日常遵守交通规则的证据,如无交通违法记录证明,侧面反映其在此次事故中也可能不存在重大过错 。
身体状况及精神状态证据:获取刘有余近期的体检报告、就医记录,证明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良好,不存在因自身健康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例如,若体检报告显示刘有余无突发疾病史,可排除因身体突发状况引发事故的推测。
(三)其他辅助证据
天气及环境因素证据:查询事故当日的气象资料,若存在如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或事故发生时段光线昏暗等情况,可能影响刘有余对道路状况的判断,从而影响事故责任划分。
车辆状况证据:对刘有余所骑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检测,出具车辆性能检测报告,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前不存在机械故障,排除因车辆自身问题导致事故的可能。
三、制定合理诉讼策略,争取有利判决
(一)明确诉讼请求与法律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要求法院撤销海安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强调在责任认定不明的情况下,人社局应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而不应仅因无明确证据证明非主要责任就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指出人社局认定存在不合理之处 。
(二)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人社局需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家属可要求人社局进一步说明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所依据的具体证据和法律逻辑,若人社局无法充分举证,将有利于家属的诉讼主张。同时,家属自身也应积极提供所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说服力。
(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建议刘有余家属聘请熟悉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关键要点,撰写有力的法律文书,在庭审过程中进行有效的辩论,提高胜诉几率。此外,律师还可协助家属与法院、人社局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调整诉讼策略。
通过以上措施,刘有余家属有望在法律框架内,为争取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提供有力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案件最终结果仍受多种因素影响,应做好充分准备,理性应对诉讼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