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修车中的燃油费等损失谁买单?
肇事车辆撞上本车之外的第三者的车辆,交警认定肇事车辆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第三者不得已驾驶受损车辆到远离事故发生地的维修店维修,其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该谁买单?
日前,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余某、詹某、某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余某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1628.00元,肇事B车的驾驶员詹某赔偿余某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372.00元。
2024年12月18日,余某驾驶A车,在湖北建始县业州镇龙门子村因被詹某驾驶的B车追尾受损。建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B车未与A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B车的驾驶员詹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余某无责。B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无维修车辆的条件,某保险公司不同意将A车拖走维修。2024年12月25日,余某驾驶A车,从建始县前往销售方指定的武汉某维修店维修,次日返口建始县,花修理费3868.50元,为此次修车支付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费用。
A车系余某2024年1月3日在武汉购实,销售方出具的保修凭证载明:用户未按《用户守则》在销售方指定的服务店维修,导致“三电“系统相关零部件出现故障,增值服务终止。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余某修理费,余某的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损失该谁买单?肇事车辆驾驶员、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相互推诿。2025年4月16日,余某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詹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修车从建始县往返武汉受到的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