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车失灵不能成 “免罪牌”:巴中 5 死 1 伤车祸的责任认定与警示
1 月 22 日,四川巴中市恩阳区发生的货车追尾多车事故,造成了 5 人死亡、1 人受伤的惨痛后果。如今,事故后续情况逐渐披露,令人痛心不已。
据悉,事故发生在一段下坡路,当时路段行车缓慢,十几辆车在路口等待红绿灯。一辆车的行车记录仪恰好拍下了事发起因的瞬间画面。从视频中可见,最右侧车道上,一名男子骑着电瓶车,而在后续事故现场,该男子被电瓶车压在路边,他极有可能就是那名送医抢救后仍不幸离世的死者。
紧随电瓶车的是一辆黄色面包车。面包车司机的亲属透露,司机是她的叔叔。察觉到被追尾后,司机迅速打方向盘,将车驶向右边草坪方向,才得以保住性命。然而,他的大腿严重受伤,大概率已经截肢。关于面包车上其他乘客的情况,这位亲属并未透露,但从面包车的受损程度以及官方通报的数据来看,应该没有生命危险。
在黄色面包车后方的白色小轿车,遭遇了肇事大货车的追尾,被顶着不断向前冲撞。由于没有更详细的后续视频,尚不清楚这辆小轿车最终是否也能像黄色面包车那样转危为安。肇事大货车在撞击多辆车后停了下来,现场随即燃起大火。紧挨大货车的一辆车被大火波及,浓烟滚滚,火势十分凶猛。事发突然,一些车辆被撞击后,司机和乘客们及时逃离,没有被困在车上,当时还有人拿出车载灭火器进行救援。
最终,葬身火海的似乎是一辆车上的一家四口。消防车赶到现场灭火后,在一辆严重烧毁的车中,消防员抬出了几具遗体。据事故通报和知情人透露,这辆车上共有 4 名乘客,分别是一位爷爷、一对年轻夫妻和一个小孩。
得知遇难者信息后,当天中午,相关部门联系到了遇难者家乡的居委会,希望他们能将这一噩耗告知遗属。从遇难者信息推断,死者遗属很可能是小孩的奶奶。可以想象,这样的消息一旦传达,对这位老人而言将是多么沉重的打击,因此相关人员也十分纠结,不知该如何开口。
此外,评论区有知情人透露,肇事大货车的 33 岁车主是其朋友的弟弟,据说事故是因刹车失灵导致车子失控。事发路段为下坡路,大货车刹车失灵,在惯性作用下追尾冲撞,确实难以避免。不过,即便刹车失灵是事故原因之一,造成 5 人死亡、1 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也绝不能仅仅用这一点来减轻责任。目前,事故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之中,后续情况也将持续受到关注。这场悲剧给多个家庭带来了难以愈合的创伤,也再次为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
根据巴中市恩阳区 “1・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官方调查报告及法律分析,事故责任方的认定已明确指向多方主体,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方
货车驾驶员蒋某东
蒋某东的行为被认定为事故的直接原因,需承担主要责任。其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严重超载:驾驶核定载质量仅 15800kg 的货车,实际装载 53880kg 沥青混凝土,超载率达 241%。超载导致车辆制动性能大幅下降,是引发连环追尾的关键因素。
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经鉴定,货车第一轴右制动器无工作效能、第三轴制动器摩擦片粘附油污、第四轴左制动器气室活塞密封圈脱落,且未使用淋水装置降温,导致长下坡时制动热衰减失控。
擅自改装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的规定,进一步削弱了车辆安全性。
临危处置不当:在发现制动失效后,未采取合理避险措施(如利用避险车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天佑物流公司及相关人员
作为肇事货车的运营主体,天佑物流公司存在系统性管理失职,需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对名下车辆管理流于形式,未落实定期安全检查、驾驶员培训等制度,纵容超载、改装等违法行为。
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追责:公司实控人伍某、法定代表人段某因未履行管理职责,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立案调查。
安全科科长失职:安全科科长王某未有效监督车辆技术状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二、间接责任方
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该公司作为沥青拌合站运营方,未履行货运源头装载管理义务:
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虽对车辆过磅记重,但允许超载车辆自由出入场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禁止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
其法定代表人雒闯、总工程师马斌等多人因履职不力被给予留党察看、政务撤职等处分。
地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缺失: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及达州市高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举一反三不够,未针对事发路段频发事故的隐患(如下坡设计、限速标识执行不到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车辆检测机构失职:龙兴检测公司引导员郑某、法定代表人何某涉嫌与个体电焊工李某某共同伪造车辆检测报告,为改装车辆通过年检提供便利,被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职人员追责: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多名公职人员因监管不力被给予政务警告、党内警告等处分。
三、法律依据与责任认定逻辑
刑事追责依据
蒋某东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死亡 5 人、负主要责任),且存在 “超载驾驶”“擅自改装” 等加重情节,可能面临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佑物流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因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天佑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需与蒋某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货运源头管理失职,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可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伤者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赔偿金额预计超过千万元。
行政责任划分
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终认定蒋某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车辆无责任。
超载、改装等行为还将面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款、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
四、特殊法律问题与争议点
道路设计缺陷的责任边界
尽管事发路段存在长下坡、限速标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但事故调查组未认定道路设计直接导致事故,因此道路管理部门未被列为主要责任方。若后续证据显示设计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追加责任。
产品责任的可能性
若货车制动系统缺陷系生产厂家质量问题导致,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追究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责任。但现有调查未提及此点,暂不涉及。
五、后续处理进展
截至 2025 年 6 月,事故赔偿金已全部支付到位,受损车辆理赔完毕。蒋某东及天佑物流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结果已通报。这一案例凸显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方责任主体联动追责的司法实践趋势,也为类似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