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车间受伤索赔案:法院调解终落幕
2024年2月,程某进入黄梅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厂,从事车间脱水工作。同年10月,一场意外突如其来,程某在车间作业时不慎滑进脱水器内环,右脚被纱料缠绕绞断。事故发生后,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胫肋腓骨干骨折,因伤势严重转至武汉某医院治疗。然而,回收厂实际经营者李某仅垫付20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全由程某自行承担。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程某只能将李某诉至黄梅法院孔垄法庭。
孔垄法庭受理案件后,经过细致调查查明,李某与其妻子是该厂实际经营者,该厂登记经营者为李某的父亲。庭审中,原告程某当庭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黄梅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厂为被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准许了这一合理合法的申请。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件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下从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及追加被告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法律关系的界定
程某在黄梅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厂从事车间脱水工作,与该厂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若该厂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程某因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回收厂及实际经营者)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二、责任主体的认定
实际经营者李某及其妻子:作为回收厂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者,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有保障义务,包括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设备维护等。若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脱水器未设置防护装置、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等)导致程某受伤,李某及其妻子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登记经营者李某的父亲:虽然是登记经营者,但实际未参与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若该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属于家庭经营,李某的父亲可能需在登记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需结合工商登记信息及实际经营情况认定。
三、追加被告的合法性依据
程某追加黄梅县某再生资源回收厂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被告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回收厂是接受劳务的一方,与程某的受伤及赔偿诉求直接相关,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程某当庭申请追加,法庭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许申请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划分。
四、后续责任划分的核心因素
案件后续处理中,法院会重点审查以下几点以确定责任比例:
回收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设备是否合规、是否有安全警示标识等);
程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是否违反操作规程、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实际损失范围(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需依据票据及鉴定意见确定)。
综上,本案中回收厂实际经营者需对程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追加被告的操作符合法律程序,最终赔偿金额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