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付不缺位:“无责” 认定书难挡法定赔偿义务
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依法判决事故中的无责车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2024年1月1日,驾驶员盛某驾驶货车搭载张甲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宁国市某高速路段时,撞到于乙驾驶货车掉落、横在高速路中央的货物后,失控撞向隔离设施,致车载危化品罐体抛出,撞击路过事故现场的张丙驾驶的客车和唐丁驾驶的轿车。后部分罐体爆炸起火烧毁事故地点多根光缆,造成相关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光缆受损、隔离设施受损、张甲受伤。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甲、张丙、唐丁等人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甲将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于乙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张丙、唐丁及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共七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836.16元。庭审中,张丙、唐丁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张甲损失的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甲的损失经核定为30736.16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且张丙、唐丁所驾驶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故承保该两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分别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被告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张丙、唐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于乙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25613.48元,张丙、唐丁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自赔付2561.34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并不必然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这一结论在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多车相撞事故案中得到充分体现。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规则和案例逻辑三个层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依据: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强制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的无责赔付具有法定强制性,与事故责任认定无直接关联。具体规则包括:
二、实务规则: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的分离
三、案例逻辑:无责车承担赔付的具体路径
在宁国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无责车承担赔付责任的核心逻辑如下:
四、例外情形:无责赔付的排除条件
五、典型案例印证
结论
事故认定书的无责认定仅表明驾驶人无行政过错,但民事赔偿需结合交强险规则、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在多车事故中,无责车辆若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未超交强险限额,其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付责任。这一规则既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也通过比例分摊机制平衡了各方利益。因此,公安机关的事故认定书并非民事赔偿的终局依据,具体责任需以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