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伤情,为何你的赔偿金少了几十万?了解赔偿项目, 理清赔偿标准,获得合理赔偿。24小时咨询电话:16601145768

以案说法

坚持以守护平安家庭,专业筑就未来为宗旨

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连环租借来的车辆出事故,责任有谁承担?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年龄租借机动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无证驾驶人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将车转借给无证驾驶人驾驶的第二承租人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涂改身份证租车的第一承租人魏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未审核租车人信息的出租人倪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4年2月,为了帮朋友郭某租车,17岁的魏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上年龄进行涂改,谎称已成年,以自己名义从倪某处租得一辆机动车后,交给郭某。郭某拿到车后先交由同伴驾驶至某小区,邀请无驾驶证的张某一同上车。张某接手驾驶,行驶路途中因转弯速度过快,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未报警处理,车辆被拖至汽修店。因各方就赔偿金额以及责任比例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所有人汪女士(倪某的母亲),将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倪某为被告。

本案中,未成年人涂改证件租车、转租无证人员驾驶致事故,法院判决四方按过错比例担责,其核心逻辑在于 “过错与责任对等” 原则在机动车租借全链条中的穿透适用。以下从法律依据、各方过错解析、责任划分逻辑及实务警示四方面展开解读。

一、法律依据:机动车租借责任的核心条款适用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 “使用人优先担责 + 所有人 / 管理人过错补充担责” 的原则,本案中 “租车人 - 转租人 - 驾驶人 - 出租人” 构成的连环租借链条,各方是否担责均需以 “是否存在过错” 为核心判断标准。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 17 岁的魏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魏某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后果的特殊规制 —— 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二、各方过错解析:全链条过错的具体表现与法律评价

1. 无证驾驶人张某:直接过错,承担主要责任(60%)

张某作为事故时的实际驾驶人,存在两大核心过错:


  • 无证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擅自驾车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严重交通违法;

  • 操作不当:转弯速度过快导致碰撞,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最大。
    因此,张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 60% 责任比例符合 “谁直接造成损害,谁主要担责” 的原则。

2. 第二承租人郭某:管理失职,承担次要责任(20%)

郭某从魏某处取得车辆后,成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过错体现在:


  • 转租后的管理义务缺位:作为车辆直接控制人,未审查张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贸然将车辆交由无证人员驾驶,对风险的发生存在 “放任” 过错;

  • 链条传导作用:郭某是连接 “租车” 与 “无证驾驶” 的关键环节,其疏忽直接导致无资质人员接触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中等原因力。
    法院认定其承担 20% 责任,高于第一承租人,因郭某的行为更接近事故源头,对风险的实际控制义务更重。

3. 第一承租人魏某:欺诈租车 + 违规转租,承担过错责任(10%)

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过错包括:


  • 欺诈租车:涂改身份证年龄谎称成年,骗取租车资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车辆被不适格人员控制埋下隐患;

  • 违规转租:未获出租人同意擅自将车辆转租给郭某,突破了租车合同的相对性,扩大了车辆使用风险。
    但因其并非直接转交无证驾驶人,过错程度低于郭某,故法院酌定 10% 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4. 出租人倪某:审查失职,承担源头过错责任(10%)

倪某作为车辆出租人,其核心过错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 未核实魏某身份证原件(仅依据涂改的复印件),未审查其驾驶资格,导致未成年人成功租车;

  • 作为车辆所有人的代理人(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其母亲汪女士),对租车人的资质审查是法定义务,其疏忽为后续连环转租、无证驾驶提供了 “便利”,属于源头性过错。
    法院判其承担 10% 责任,旨在强调租车行业的审慎管理义务 ——“不审核资质即租车,出事故必担责”。

三、责任划分逻辑: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的量化平衡

法院对四方责任比例的划分(60%:20%:10%:10%),本质是对 “过错程度” 与 “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的综合考量:


  • 原因力大小:张某的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事故(原因力最大)→ 郭某的转交行为直接连接无证驾驶(原因力次之)→ 魏某的欺诈租车和倪某的审查失职为风险提供源头条件(原因力较小);

  • 过错性质:张某无证驾驶 + 操作不当属 “严重过错”→ 郭某未审查资质属 “管理失职过错”→ 魏某欺诈、倪某未审核属 “一般过错”。
    这种比例划分既避免了 “谁驾驶谁全责” 的单一认定,也未放过链条中每个环节的过错方,体现了 “全链条追责” 的司法导向。

四、实务警示:机动车租借全链条的风险防控要点

1. 出租人:严守 “资质审核关”,杜绝 “带病租车”

  • 必须核查租车人身份证原件、驾驶证原件,确认年龄达标(年满 18 周岁)、准驾车型匹配;

  • 签订书面租车合同,明确禁止转租条款,留存审核记录备查,避免因 “审核不严” 担责。

2.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对使用人资质负审查义务

  • 租车后应亲自使用,确需转借的,必须审查借用人的驾驶证及驾驶能力,严禁交予无证人员;

  •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知晓:涂改证件租车属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监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3. 驾驶人:无证驾驶 “零容忍”,操作规范是底线

  • 无证驾驶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造成重大损失时);

  • 驾驶时需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操作不当扩大损害后果。

4. 车辆所有人: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义务

车辆所有人(如本案中汪女士)需确保管理人(如倪某)尽到审核义务,避免因管理人疏忽导致自身车辆受损后难以全额追偿。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是:机动车租借并非 “一手交车、一手免责” 的简单交易,而是 “出租人 - 承租人 - 使用人” 共同参与的风险链条。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都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出租人审核资质、承租人谨慎转借、使用人持证合规驾驶,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事故追责的依据。法律通过明确过错责任,既惩戒了违法者,也为机动车租借行业划定了 “安全红线”,最终实现 “规范行为、减少事故” 的司法价值。


倡信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找律师给自己评估一下能获得多少赔偿?马上联系:16601145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