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驾驶证人员驾驶连环租借来的车辆出事故,责任有谁承担?
未成年人涂改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年龄租借机动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无证驾驶人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将车转借给无证驾驶人驾驶的第二承租人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涂改身份证租车的第一承租人魏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未审核租车人信息的出租人倪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24年2月,为了帮朋友郭某租车,17岁的魏某将身份证复印件上年龄进行涂改,谎称已成年,以自己名义从倪某处租得一辆机动车后,交给郭某。郭某拿到车后先交由同伴驾驶至某小区,邀请无驾驶证的张某一同上车。张某接手驾驶,行驶路途中因转弯速度过快,发生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严重。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属于无证驾驶,未报警处理,车辆被拖至汽修店。因各方就赔偿金额以及责任比例未能协商一致,车辆所有人汪女士(倪某的母亲),将魏某的监护人、郭某、张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张某申请,法院追加倪某为被告。
本案中,未成年人涂改证件租车、转租无证人员驾驶致事故,法院判决四方按过错比例担责,其核心逻辑在于 “过错与责任对等” 原则在机动车租借全链条中的穿透适用。以下从法律依据、各方过错解析、责任划分逻辑及实务警示四方面展开解读。
一、法律依据:机动车租借责任的核心条款适用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责任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 “使用人优先担责 + 所有人 / 管理人过错补充担责” 的原则,本案中 “租车人 - 转租人 - 驾驶人 - 出租人” 构成的连环租借链条,各方是否担责均需以 “是否存在过错” 为核心判断标准。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 17 岁的魏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魏某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行为后果的特殊规制 —— 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的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二、各方过错解析:全链条过错的具体表现与法律评价
1. 无证驾驶人张某:直接过错,承担主要责任(60%)
张某作为事故时的实际驾驶人,存在两大核心过错:
2. 第二承租人郭某:管理失职,承担次要责任(20%)
郭某从魏某处取得车辆后,成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其过错体现在:
3. 第一承租人魏某:欺诈租车 + 违规转租,承担过错责任(10%)
魏某作为未成年人,其过错包括:
4. 出租人倪某:审查失职,承担源头过错责任(10%)
倪某作为车辆出租人,其核心过错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
三、责任划分逻辑: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的量化平衡
法院对四方责任比例的划分(60%:20%:10%:10%),本质是对 “过错程度” 与 “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 的综合考量:
四、实务警示:机动车租借全链条的风险防控要点
1. 出租人:严守 “资质审核关”,杜绝 “带病租车”
2.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对使用人资质负审查义务
3. 驾驶人:无证驾驶 “零容忍”,操作规范是底线
4. 车辆所有人:强化对管理人的监督义务
车辆所有人(如本案中汪女士)需确保管理人(如倪某)尽到审核义务,避免因管理人疏忽导致自身车辆受损后难以全额追偿。
结语
本案的核心启示是:机动车租借并非 “一手交车、一手免责” 的简单交易,而是 “出租人 - 承租人 - 使用人” 共同参与的风险链条。每个环节的参与者都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出租人审核资质、承租人谨慎转借、使用人持证合规驾驶,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事故追责的依据。法律通过明确过错责任,既惩戒了违法者,也为机动车租借行业划定了 “安全红线”,最终实现 “规范行为、减少事故” 的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