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事故侵权人拒赔?巧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王某驾驶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某驾驶的车辆花费维修费38231元,因向王某索赔无果,便向其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该保险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以及相关维修票据对于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收到理赔款后出具权益转让书,基于上述事实,该保险公司以孙某车辆维修费38231元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孙某支付理赔款38231元,并有被保险人孙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孙某对责任方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综上,判决王某支付该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38231元。
生活中,如若遇到交通事故侵权人拒绝理赔的情形,我们可以先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再由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大程度规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赔偿问题常常让受害者头疼不已。若遇到侵权人拒绝理赔,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一、案情回顾:事故发生,索赔遇阻
王某驾驶车辆与孙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为修复受损车辆,花费了 38231 元维修费。然而,当孙某向王某索赔时,却遭到王某拒绝,索赔之路陷入僵局。
面对这种情况,孙某想起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核赔后,向孙某支付了理赔款。随后,孙某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王某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支付理赔款后,以孙某车辆维修费 38231 元为诉求,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法律支持,代位求偿获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孙某支付理赔款 38231 元,且有孙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为证。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车主孙某对责任方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该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 38231 元。
三、生活启示:巧用代位求偿,规避损失
这起案件给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带来了重要启示。当我们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而侵权人拒绝理赔时,可先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索赔。保险公司在向我们支付理赔款后,会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向侵权人追偿。这样一来,我们能最大程度规避自己的损失,快速获得赔偿,减少因侵权人拒赔带来的经济困扰。
四、法条链接:明晰法律依据,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为我们在交通事故等保险事故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法律规定,能帮助我们在遇到类似纠纷时,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