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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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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碰撞引纷争 电动车相撞十级伤残赔偿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 胡某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案: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北京市某区某路西口,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和胡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胡某某受伤。经认定,胡某某为主要责任,张某某为次要责任。胡某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胡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198,000 元;被告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胡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 32,160.46 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责任划分、保险赔偿、赔偿项目计算等核心法律问题,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意义

  1. 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本案中交警认定胡某某(电动自行车方)负主要责任,张某某(小型轿车方)负次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民事赔偿比例的核心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法院可结合证据调整,但本案未调整)。
  2. 责任比例的实践规则:司法实践中,“主要责任” 通常对应 60%-90% 的过错比例,“次要责任” 对应 10%-40% 的过错比例。结合案情,本案大概率按 “胡某某 70%、张某某 30%” 的比例划分民事赔偿责任。

二、赔偿主体的法律逻辑

本案赔偿主体涉及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和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背后的法律逻辑如下:


  1. 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依法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根据《民法典》第 1213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且交强险赔偿不区分责任比例(即无论全责、主责还是次责,交强险先足额赔付限额内损失)。
  2. 车辆所属公司的赔偿义务:“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被告,推测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为该公司所有(如职务用车、租赁车辆等)。根据《民法典》第 1209 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公司作为所有人或用人单位,需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计算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赔偿项目计算依据本案关联说明
医疗费实际支出的诊疗费、医药费等(凭医疗票据)需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仅支持合理且必要的治疗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住院天数(北京通常为 100 元 / 天)结合住院天数计算,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医嘱或鉴定意见确定(北京通常为 30-50 元 / 天 × 营养期)胡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营养费按鉴定营养期计算。
护理费按护理人员误工损失或当地护工标准 × 护理期(北京通常为 100-200 元 / 天)结合鉴定意见中的护理期计算,支持合理护理支出。
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伤残系数 × 赔偿年限2020 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69434 元,十级伤残系数为 10%,若胡某某不满 60 岁,残疾赔偿金为 69434×20×10%=138868 元(属交强险优先赔付范围)。
鉴定费实际支出的伤残鉴定费用(凭票据)属于维权必要支出,按责任比例分担。

四、交强险赔偿的关键规则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98000 元,体现了交强险的 “强制性” 和 “优先性”:


  1. 2020 年交强险限额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0000 元(含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0 元(含医疗费、营养费等),财产损失限额 2000 元,总限额 200000 元。本案赔偿 198000 元接近总限额,说明胡某某的损失已覆盖交强险主要赔偿范围。
  2. 交强险 “无过错赔付” 原则:即使机动车方无责任,交强险仍需在无责限额内赔偿;本案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交强险全额赔付限额内损失,无需考虑责任比例,这是对非机动车方的特殊保护。

五、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规则

法院判决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 32160.46 元”,属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


  1. 先计算胡某某的总损失(扣除交强险已赔部分),再按张某某 30% 的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例如:若总损失扣除交强险后剩余 107201.53 元,则 30% 即为 32160.46 元(与判决金额一致)。
  2. 若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该部分本可由商业险赔付,但本案未提及商业险,故由车辆所属公司直接承担。

六、案例启示

  1. 交强险的必要性: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其 “不分责任先赔付” 的特点能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也降低了车主的赔偿风险。
  2. 责任认定的重要性:事故责任直接影响赔偿比例,发生事故后应配合交警调查,保留现场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
  3. 伤残赔偿的关键证据:伤残等级鉴定、误工 / 护理 / 营养期鉴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核心依据,需通过正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4. 非机动车方的注意事项:即使负主要责任,仍可通过交强险获得全额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索赔,无需因 “主责” 放弃维权。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交强险优先赔付、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的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兼顾了各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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