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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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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受被告顾某雇佣,为居民家粉刷墙面。施工中,陈某站在板凳上作业时,凳子下面的绳子突然断开,致其坠落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陈某认为,顾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设备,应承担全部责任。顾某则称陈某未注意自身安全,仅同意赔偿5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雇佣关系认定、过错责任划分、赔偿范围确定等核心法律问题,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详细解读:

一、法律关系的核心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关系

根据案件事实,原告陈某受被告顾某雇佣为居民家粉刷墙面,双方形成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 法律关系 **(即民间俗称的 “雇佣关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2 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关系特征:陈某提供粉刷墙面的劳务,顾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支付报酬(或约定报酬),双方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陈某的劳动行为直接为顾某的利益服务,符合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

二、责任划分的关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划分 —— 顾某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或陈某是否因 “未注意自身安全” 减轻顾某责任,需结合双方过错具体分析:

(一)顾某作为接受劳务方的法定过错

顾某作为雇主(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


  1. 提供合格安全的劳动工具:施工用的板凳及固定绳子属于劳动工具,顾某有义务确保工具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中 “凳子下面的绳子突然断开” 直接导致事故,说明顾某未对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或提供了不合格工具,存在明显过错。
  2.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粉刷墙面属于高空作业(即使站在板凳上,也存在坠落风险),顾某应提供防滑鞋、安全绳等基础防护设备,或指导安全操作规范。陈某主张 “未提供安全设备”,若属实,顾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 进行安全提示与管理:顾某需对施工环境、操作风险进行提示,确保劳务过程符合安全规范。若未履行提示义务,也构成过错。

(二)陈某作为提供劳务方的过错可能性

顾某主张 “陈某未注意自身安全”,需举证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能减轻自身责任:


  • 若陈某在施工中明知绳子有磨损、断裂风险仍继续使用,或未按常规方式固定板凳、违规操作,则可能存在过失;
  • 但本案中事故直接原因是 “绳子突然断开”,属于工具本身的安全隐患,若无证据证明陈某对绳子断裂存在过错(如故意损坏、过度使用等),则陈某难以被认定为 “未注意自身安全”。

三、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陈某主张的 “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 16 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具体可包含以下项目:


赔偿项目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需为治疗本次事故伤情的合理支出)。
误工费根据陈某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如北京市建筑业或居民服务业日均工资)× 误工天数(结合医嘱或鉴定意见)。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请护工的按护理费发票计算;家属护理的按家属误工损失或当地护工标准(北京通常为 150-300 元 / 天)× 护理期(医嘱或鉴定确定)。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通常按 30-50 元 / 天 × 营养期(结合伤情或鉴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通常为 100 元 / 天)× 住院天数。
残疾赔偿金若陈某的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伤残(如十级及以上),可按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伤残系数 × 赔偿年限(60 岁以下按 20 年计算,十级伤残系数为 10%)。
交通费凭就医、复查、鉴定等实际产生的交通票据确定(需与就医地点、时间匹配)。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构成伤残,可根据伤残等级主张(十级伤残通常为 5000-10000 元)。


上述项目合计 16 万余元,需陈某提供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病历、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法院将对合理性进行审查。

四、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本案中,双方需围绕以下核心事实举证:


  1. 陈某的举证责任
    • 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如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报酬支付凭证等);
    • 证明损害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就医记录时间与施工时间吻合);
    • 证明损失金额(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报告等);
    • 证明顾某未提供安全设备、工具存在隐患(如事故工具照片、证人证明工具为顾某提供等)。
  2. 顾某的举证责任
    • 需举证证明陈某存在过错(如陈某明知绳子有问题仍使用、违规操作的证据);
    • 若主张已提供安全设备,需提供设备购买凭证、安全提示记录等证据。


若顾某无法证明陈某存在过错,或无法证明自身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法院可能的裁判方向

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大概率会认定顾某存在主要过错,理由如下:


  • 绳子断开是事故直接原因,顾某作为工具提供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未确保工具安全,过错明显;
  • 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主张 “陈某未注意自身安全” 缺乏事实依据;
  •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存在风险的作业,未提供安全设备或合格工具的,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因此,法院可能判决顾某对陈某的合理损失承担80%-100% 的赔偿责任,而非顾某主张的仅赔偿 5 万元。具体比例需结合工具是否为顾某提供、是否进行安全提示等细节调整,若顾某完全未履行安全义务,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

  1. 对接受劳务方(雇主)的建议
    • 提供劳务前,务必检查劳动工具安全性,杜绝使用存在隐患的设备;
    • 对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有风险的劳务,必须提供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并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 可购买 “雇主责任险” 转移风险,降低事故后的赔偿压力。
  2. 对提供劳务方(雇员)的建议
    • 接受劳务时注意检查工具安全性,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拒绝使用不合格工具;
    • 保留劳务关系证据(如工作记录、沟通记录、报酬凭证),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找证人);
    • 受伤后及时就医,保留完整的医疗记录和费用票据,必要时申请伤残鉴定明确损失。
  3. 纠纷解决途径:协商不成时,应及时通过诉讼维权,起诉前可申请伤残鉴定(明确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并整理完整证据链,确保损失得到合理赔偿。


本案的核心法律逻辑是 “劳务关系中过错责任分担”,接受劳务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这一规则既保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倒逼雇主重视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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