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伤情,为何你的赔偿金少了几十万?了解赔偿项目, 理清赔偿标准,获得合理赔偿。24小时咨询电话:16601145768

以案说法

坚持以守护平安家庭,专业筑就未来为宗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挂靠关系责任纠纷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2023年8月,黎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某十级伤残,并住院治疗118天,各项损失共计22.6万余元。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黎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所有权登记于某某汽运公司,且黎某每月需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该公司为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交强险和新能源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黎某垫付医疗费用1.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5.19万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赵某将黎某、某某汽运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某汽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黎某将涉案小型客车的车辆运营证登记在某某汽运公司名下,并按期缴纳管理费,双方形成挂靠关系的事实,黎某系挂靠人,某某汽运公司系被挂靠人,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黎某与某某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黎某及某某汽运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医保外费用6080元;赵某返还黎某先行垫付的1.7万;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16万余元赔偿。


 

一起涉及车辆挂靠关系、保险赔偿及连带责任划分的典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围绕 “挂靠车辆肇事如何担责”“保险赔付范围”“垫付费用处理” 等法律问题展开,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一、核心法律关系认定:挂靠关系的法律特征与意义

本案中,法院认定黎某与某某汽运公司构成 **“挂靠关系”**,这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及司法实践,挂靠关系的核心特征包括:


  • 车辆实际所有权归黎某(挂靠人),但运营证等登记在某某汽运公司(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黎某向汽运公司定期缴纳管理费(本质是被挂靠人通过允许挂靠获利);

  • 车辆实际由黎某控制、运营,盈亏由黎某自行承担,被挂靠人通常不直接参与日常运营管理。


法律之所以规制挂靠关系,是因为被挂靠人通过收取管理费从挂靠经营中获利,且对外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对经营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民法典》第 1211 条规定连带责任的核心逻辑。

二、责任主体与法律依据:谁该为事故买单?

(一)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法定优先赔付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1213 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


  1. 交强险赔付: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不分责任比例,在医疗费用限额(1.8 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8 万元)、财产损失限额(0.2 万元)内优先赔付。赵某的十级伤残、住院 118 天等损失,符合交强险赔付范围(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

  2. 商业三者险赔付:案涉车辆投保 “新能源商业保险”,属于自愿投保的补充保险。保险公司需在商业险限额内,按黎某 “全部责任” 的比例(100%)赔付交强险不足的部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16 万余元,正是在交强险 + 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赵某合理损失的赔付(扣除已垫付的 5.19 万元后,剩余应赔金额)。

(二)挂靠双方的连带责任:为何汽运公司也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211 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


  • 黎某作为实际驾驶人及挂靠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是直接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某某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通过收取管理费从挂靠经营中获利,且允许黎某以其名义运营,法律规定其需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赵某可要求黎某或汽运公司单独或共同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二者连带赔偿 “医保外费用 6080 元”,正是这一规则的体现 —— 保险公司不赔的部分,由挂靠双方共同承担。

三、赔偿范围与金额拆解:22.6 万损失如何分配?

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 22.6 万余元,最终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了各方的赔偿范围,核心逻辑如下:

(一)保险公司赔付的 16 万余元:覆盖大部分合理损失

商业险通常赔付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本案中 16 万余元的构成可能包括:


  • 残疾赔偿金(十级伤残,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23 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10%);

  • 护理费(118 天住院 + 后续护理,按北京护工标准 150-300 元 / 天计算);

  • 误工费(按赵某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计算);

  • 医保内医疗费(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 5.19 万元后,剩余医保范围内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118 天 ×100 元 / 天 = 1.18 万元)、营养费等。

(二)医保外费用 6080 元: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挂靠方承担

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不赔偿医保外用药及费用”(如进口药、非必需诊疗项目等)。本案中 6080 元即属于此类保险公司免赔的费用。根据责任划分,因黎某负全部责任,该部分费用由挂靠双方(黎某和汽运公司)连带承担。

(三)垫付费用的处理:为何赵某需返还黎某 1.7 万元?

黎某垫付的 1.7 万元医疗费,本质是 “提前替保险公司或最终责任方支付的费用”。法院判决赵某返还,核心逻辑是:


  • 赵某主张的 22.6 万损失中已包含全部医疗费,而保险公司和黎某的垫付费用已实际覆盖部分医疗费;

  • 最终赔偿总额需扣除垫付部分,避免赵某 “重复获利”。即赵某实际获得的赔偿 = 保险公司赔付 16 万 + 挂靠方赔付 6080 元 - 需返还黎某的 1.7 万元(因该 1.7 万元已计入总损失,且保险公司赔付中已涵盖对应部分)。

四、关键法律规则总结:挂靠关系中的责任与风险

(一)挂靠关系的连带责任不可规避

被挂靠公司不能以 “未实际控制车辆”“仅收管理费” 为由拒绝担责。只要形成挂靠关系,发生事故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被挂靠人必须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被挂靠公司常因挂靠车辆多、事故风险高而面临较大赔偿压力。

(二)保险赔付范围的边界:医保外费用需格外注意

保险公司对医保外费用的免赔是行业惯例,投保时需注意商业险条款是否明确约定该免赔事项。若未投保 “医保外费用责任险”,事故中的非医保用药、特殊诊疗费等需由侵权方自行承担。

(三)垫付费用的证据保留至关重要

肇事方垫付费用后,需保留医疗费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索赔时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返还。本案中黎某能成功追回 1.7 万元,正是基于其垫付事实可证。

五、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挂靠人(实际车主)的建议

  1. 选择正规被挂靠公司,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约定事故赔偿后可向被挂靠公司追偿的比例);

  2. 投保充足的商业三者险及 “医保外费用责任险”,转移赔偿风险;

  3. 发生事故后及时保留垫付凭证,避免后续纠纷。

(二)对被挂靠公司的建议

  1. 严格审查挂靠车辆及驾驶人资质,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如定期检查车辆、培训驾驶人);

  2. 合理控制挂靠数量,对高风险车辆提高管理费并要求额外投保;

  3. 在挂靠合同中明确事故责任最终由挂靠人承担,降低自身追偿风险。

(三)对受害人的建议

  1. 索赔时明确损失构成,保留完整证据(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

  2. 起诉时将挂靠人、被挂靠公司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确保责任主体齐全;

  3. 对垫付费用的返还问题,可在诉讼中一并提出,由法院统筹处理。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挂靠连带责任”“保险优先赔付”“禁止重复获利” 等法律原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挂靠关系中各方的责任边界,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倡信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找律师给自己评估一下能获得多少赔偿?马上联系:16601145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