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赔偿主体和责任如何确定?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用他人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8月21日,樊某某驾驶从沈某处借用的小型轿车在启东市汇龙镇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倪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倪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倪某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因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沈某,倪某某将沈某和樊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沈某辩称,案涉车辆系由樊某某驾驶,应当由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投保义务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樊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樊某某赔偿倪某某损失14万余元,沈某在14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的因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借用后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纠纷,核心围绕 “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划分” 等问题展开,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 事故基本情况:2023 年 8 月 21 日,樊某某驾驶从沈某处借用的小型轿车,与倪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倪某某受伤(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 保险关键事实:案涉车辆所有人为沈某,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为法定强制保险,车辆上路必须投保)。
- 索赔与判决结果:倪某某诉请赔偿 15 万余元,法院判决樊某某赔偿 14 万余元,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核心特征是法定强制性,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7 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 条,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 本案中,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是法定的 “投保义务人”,其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义务,这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
-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 “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未投保交强险会导致受害人丧失最基础的保险保障,因此法律强制要求投保义务人承担相应弥补责任。
本案赔偿主体涉及侵权人樊某某和投保义务人沈某,二者责任范围的划分依据以下法律规则:
侵权人樊某某的责任:
樊某某作为事故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 1208 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规定),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包括交强险限额内和限额外的全部损失)。
投保义务人沈某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21 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
- 投保义务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 该责任本质是 “替代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即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部分,因未投保,由投保义务人补足。
本案中倪某某损失约 15 万余元,法院判决樊某某赔偿 14 万余元,沈某在该金额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责任,背后的逻辑是:
- 交强险限额的覆盖范围:2020 年 9 月后,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为 20 万元(医疗费用限额 1.8 万元、死亡伤残限额 18 万元、财产损失限额 0.2 万元)。倪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其损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大概率未超过 20 万元,因此全部损失均在交强险 “应赔付” 的理论范围内。
- 沈某的责任边界:作为投保义务人,沈某仅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而非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 14 万余元未超交强险限额,故沈某需在此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即倪某某可要求沈某或樊某某支付该部分款项)。
- 樊某某的最终责任:即使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了赔偿,其仍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21 条,就支付金额向樊某某追偿(因樊某某是最终侵权人),但受害人无需担心追偿问题,只需向二者主张共同赔偿即可。
沈某辩称 “车辆由樊某某驾驶,应由其担责” 未被法院采纳,核心原因在于:
- 交强险的投保义务是车主的法定义务,与车辆是否实际由其驾驶无关。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过错,该过错与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法律通过设定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担责” 的规则,倒逼车主履行投保义务,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避免车主通过 “借出车辆” 逃避投保责任。
- 务必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是车辆上路的 “法定门槛”,未投保不仅面临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罚款 2 倍保费),发生事故后还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 出借车辆前核查保险状态:出借车辆时,需确认交强险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因保险过期或未投保导致自身担责。
- 谨慎选择借用人:除保险外,还需核查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风险,否则可能因 “对损害发生有过错” 承担更重责任(如《民法典》第 1209 条)。
- 借车时必查保险:借用他人车辆前,务必确认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避免驾驶无保险车辆上路,否则事故后需自行承担本可由保险覆盖的损失。
- 遵守交通规则:借用人作为实际驾驶人,需对自身驾驶行为负责,一旦负事故责任,需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即使车主分担了交强险部分,最终仍可能被车主追偿。
- 起诉时列全被告:事故后需将驾驶人(侵权人)和车辆所有人(投保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确保主张 “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担责” 的权利。
- 明确损失范围:保留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误工证明等证据,确保损失金额可证,尤其是在无商业险的情况下,需通过完整证据锁定赔偿金额。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 “交强险法定强制投保”“未投保则由投保义务人补足限额责任” 的法律原则,既惩罚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车主,也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