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某承包某小型工程后,雇佣原告汪某参与施工。工程完工后,杨某尚欠汪某工资款2.3万元未付。经追讨无效后,汪某起诉杨某。庭前沟通时,被告杨某抵触情绪十分强烈,不仅拒听承办法官的释法和劝导,还采用拒绝参加调解、拒不出庭应诉的方式逃避责任。
根据原告汪某反馈的情况并经承办法官进一步调查,被告杨某有两名直系亲属患病需其负担治疗,因经济状况紧张且家庭现存困难,导致杨某一直不愿正面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后,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解纷的努力。随后的调处中,承办法官变劝导为开导,结合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采用举实例、讲事理的方式,一面向其阐释利害关系,为其提出提振生活信心的建议;一面引导其以理智态度对待本案,切勿一错再错,全力做通其思想工作。
鉴于被告杨某的困难现状,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在其正视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将在法律范围内尽力组织调解。经多轮开导,杨某在恢复冷静后主动表态愿意与汪某进行协商。
劳务报酬支付纠纷,涉及劳务关系中报酬支付义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法院调解机制的运用,核心围绕 “劳务欠款的法律救济”“被告逃避责任的后果”“司法调解的人文关怀” 等问题展开,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
被告杨某承包小型工程后雇佣原告汪某施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即提供劳务一方按约定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约定支付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及第七百八十二条(承揽合同报酬支付),杨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汪某完成施工任务后,负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 本案中 “工程完工后尚欠工资款 2.3 万元”,表明汪某已履行劳务义务,杨某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如利息)等违约责任。
汪某追讨工资的权利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因双方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特征),而是基于劳务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 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汪某提供的施工记录、证人证言、与杨某的沟通记录(如催款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可作为证明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的证据;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杨某未支付报酬的行为属于 “不履行合同义务”,汪某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般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杨某 “拒绝参加调解、拒不出庭应诉” 的行为,本质是试图通过逃避程序拖延责任,但在法律上无法免除其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杨某拒不出庭的,法院可根据汪某提供的证据直接认定欠款事实,判令其支付欠款。
- 杨某拒听法官释法劝导,反而可能丧失陈述自身困难、提出抗辩(如欠款金额异议)的机会,导致判决结果对其更不利。
若杨某在判决生效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汪某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杨某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 法院可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杨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 若杨某隐匿财产或拒不配合执行,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赖”),面临限制高消费(如禁止坐飞机、高铁、贷款、购房等)、公开失信信息等惩戒;
- 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调解,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的规定:
- 自愿原则:调解需双方同意,法院不得强迫。本案中杨某最终 “主动表态愿意协商”,体现了自愿性;
- 合法原则:调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欠款本金不得违法减免,需保障汪某的合法债权)。
法院未因杨某抵触而直接判决,反而结合其 “直系亲属患病、经济紧张” 的实际困难开展开导,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 情理兼顾:法官通过 “举实例、讲事理”,既阐释逃避责任的法律后果(如强制执行风险),又理解其家庭困难,帮助其树立解决问题的信心,降低对抗情绪;
- 灵活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调解可达成更具操作性的支付方案(如分期支付),既保障汪某逐步实现债权,又减轻杨某一次性付款的压力,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其家庭困境加剧;
- 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更易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减少后续执行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 留存劳务证据:施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及支付时间;施工中保留记工单、沟通记录、证人联系方式等,避免 “口说无凭”;
- 及时依法维权:欠款发生后,通过协商、催款函等方式友好追讨,协商不成的及时起诉(注意 3 年诉讼时效),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
- 理性接受调解:若对方确有实际困难,可在保障核心债权(如欠款本金)的前提下,协商分期支付方案,避免长时间诉讼和执行对自身权益的影响。
- 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劳务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拖欠报酬不仅违约,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结算,确有困难的需主动与对方沟通,而非逃避;
- 积极参与诉讼程序:收到法院传票后,应按时出庭应诉,向法院说明自身困难及还款意愿,这既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也可能获得对方理解,为调解创造条件;
- 寻求合法救济途径:若因家庭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可向法院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分期履行,切勿以 “拒不出庭”“拒不履行” 等方式激化矛盾。
本案体现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的司法理念,对于劳务纠纷、民间借贷等涉及民生的案件,法院通过耐心释法、情理兼顾的调解工作,既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考虑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也提醒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单纯的 “对抗”,理性协商往往是更高效的解决路径。
综上,本案的核心逻辑是:劳务报酬欠款需依法支付,逃避诉讼无法免责,而法院调解为矛盾化解提供了灵活空间,既坚守法律底线,又体现人文关怀,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典型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