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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伤如何维权?法院判决明确赔偿标准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致伤如何维权?法院判决明确赔偿标准
在日常出行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后续的赔偿争议往往成为困扰当事人的难题。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划分责任比例,明确各项赔偿标准,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开门引发事故,原告十级伤残
2023 年 12 月 6 日 19 时 20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办事处某路段顺义五中门口,被告一(以下简称 “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停放后开车门,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机动车左前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
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驾驶人因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因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存在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 120 急救车送至积水潭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于 12 月 11 日行左踝关节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12 月 13 日出院,共住院 6 日。后续原告还在积水潭医院复查,并在顺义区医院进行康复训练。经两次司法鉴定,原告左踝关节功能障碍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 18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90 日。
经查,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二(以下简称 “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 200 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将驾驶人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各方主张:赔偿金额与责任认定存分歧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 37277.3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00 元、残疾赔偿金 1773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 元、误工费 54600 元、护理费 12000 元、营养费 9000 元、交通费 1672.35 元、鉴定费 2300 元、辅助器具及辅助生活用品费 721.32 元、财产损失 200 元,共计 305771.03 元,按责任划分后主张 268639.72 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驾驶人辩称,对事故认定无异议,未垫付原告损失,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 200 万元商业险,此前已赔付 18000 元医药费和 400 元财产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超过交强险部分同意按 7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同时,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原告实际住院 6 日,而非其主张的天数;仅认可拐杖的合理性,不认可其他辅助器具;只认可与就医相关的交通费;仅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超过 5000 元部分因无完税凭证不予认可,且原告自称教培人员却无从业资格证书;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认可 3500 元;不同意负担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查清事实,依法认定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对案件关键事实和赔偿项目逐一核查认定:
  • 医疗费:原告提供病历及医疗费票据,金额共计 54277.36 元,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 18000 元,剩余部分纳入赔偿范围。
  •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病历记载,原告实际住院 6 日,按标准计算为 600 元。
  • 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及相关评定标准,法院酌定赔偿 4000 元。
  • 误工费:原告提供《培训老师聘用合同书》(约定月收入 4500 元、年终奖 20000 元)、受伤前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付款方持续转账,含工资及年终奖 + 绩效)、《暑假课程》排班表及微信通信记录等,证明确实从事美术授课工作。结合生活经验及市场行情,法院酌定原告月收入 9000 元,误工期 180 日,扣除原告受伤后单位已发放的 4500 元,剩余误工费纳入赔偿范围。
  • 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按实际票据计算为 1400 元;考虑到原告出院后居家休养仍需长期康复,护理期确定为 60 日,家人护理按每日 150 元计算,出院后护理费为(60-6)×150=8100 元,护理费总计 9500 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辅助生活用品费:原告购买的腋拐、皮质腿拖、坐便椅、护踝及住院期间的护理垫、抽纸等用品,均与踝骨伤情相关,法院对该部分费用 721.32 元予以认可。
  • 残疾赔偿金: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 177300 元予以支持。
  • 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法院酌定赔偿 5000 元。
  • 交通费:原告虽提供部分网约车支付凭证但无行程单,主张的加油费无票据,结合原告康复治疗需多次往返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赔偿 1000 元。
  •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碰撞导致两车损坏,原告主张 200 元车辆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保险公司此前赔付的 400 元为衣物损失,不包含此项)。
  • 鉴定费:原告支付鉴定费 2300 元,该费用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法院同时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未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次事故双方均有过错,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 70% 责任比例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判决结果:明确赔付主体与金额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 49500 元、护理费 9500 元、交通费 1000 元、残疾赔偿金 11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财产损失 2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25394.1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20 元、营养费 2800 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用品费 504.92 元、残疾赔偿金 43610 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29.6 元,由原告负担 266.6 元(已交纳),由驾驶人负担 5063 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 2300 元,由原告负担 690 元(已支付),由驾驶人负担 1610 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例启示:交通事故维权需把握三大要点
此次案件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关键要点如下:
首先,留存证据是基础。发生事故后,需及时获取交通事故认定书,固定责任划分证据;治疗期间,妥善保管病历、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等,证明伤情及医疗支出;主张误工费时,需提供劳动合同、收入转账记录、工作证明等,佐证收入情况及误工损失;涉及残疾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获取伤残等级及 “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作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主张的依据。
其次,明确赔偿范围与标准。医疗费按实际支出扣除已垫付部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需结合住院天数、伤情、护理需求、就医次数等,按相关标准或法院酌定金额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收入水平,无固定收入的可参考行业平均水平;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及当地经济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程度、伤残等级等确定;财产损失需提供事故造成财产损坏的证据。
最后,清楚责任划分与赔付顺序。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付,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范围的(如鉴定费、诉讼费),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协商无果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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