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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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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乘客睡过站被锁公交,跳窗骨折谁担责?法院:公交公司赔 70%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年乘客乘车熟睡,被驾驶员粗心锁在车内,情急之下跳窗致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明确公交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未成年乘客因脱困方式不当自担部分责任,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背景:睡过站被锁车内,跳窗致脚踝骨折

2024 年 5 月 3 日,15 岁的小唐(化名)从某镇站点乘坐公交车前往宣城市区。因旅途较长,小唐在车上熟睡。当日上午 11 时许,公交车抵达终点站,驾驶员未巡视车厢内是否还有乘客,便直接将车辆停靠至充电桩区域并锁闭车门离开。

小唐醒来后,发现车内空无一人、车门紧锁,尝试开门无果,且未找到车内应急呼叫装置。情急之下,他从未上锁的车窗跳下,落地后导致右脚踝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小唐被紧急送医,经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 1.6 万余元。

纠纷爆发: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小唐的父母多次与某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交公司辩称,驾驶员已按规范操作,车辆到站时通过语音播报、停靠等方式提示乘客下车,小唐因自身熟睡未及时下车存在过错;且小唐跳窗并非合理避险方式,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因协商无果,小唐以身体权、健康权受损为由,将某公交公司及其承保客运承运责任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明确责任划分,按比例判赔

法院经审理,从 “义务履行” 与 “过错程度” 两方面,对责任进行了清晰认定:

1. 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同时,作为客运服务提供者,公交公司对乘客的安全负有全程保障义务,包括车辆到站后确认乘客全部下车再锁闭车辆。

本案中,公交公司驾驶员在终点站未巡视车厢,直接锁车离开,导致未成年乘客小唐被滞留车内,违反了 “安全检查” 的基本职责;此外,虽车内设有乘客门应急控制器,但无证据证明公交公司向乘客履行了 “应急装置位置及使用方法” 的告知义务,且客车空间较大,不能苛求乘客(尤其是未成年人)主动知晓应急设备的使用方式。综上,公交公司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法院酌定其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2. 小唐脱困方式不当,自担次要责任(30%)

小唐已年满 15 周岁,具备基本的风险认知能力。事发时正值中午,且车辆停靠在公交终点站(人员相对集中区域),其完全可通过 “呼喊求救”“寻找车内应急按钮” 等更安全的方式脱困,却选择 “跳窗” 这一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为,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自行承担 30% 的责任。

3. 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

因某公交公司已投保客运承运责任险,且双方约定了免赔比例,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小唐 2.29 万余元,某公交公司赔偿小唐 2500 余元,驳回小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启示:多方需强化责任,避免类似风险

此案的判决,为公交公司、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了重要启示:

1. 公交公司:严守安全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 驾驶员需严格执行 “到站后巡视车厢” 的操作规范,确认无乘客滞留后再锁车离开,避免因粗心遗漏造成风险;

  • 需在车内显著位置标注应急装置(如应急门控制器、呼叫按钮)的位置,并通过语音、贴纸等方式告知乘客使用方法,尤其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知情权。

2. 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增强安全意识,选择合理避险方式

  • 未成年人乘车时,应注意关注到站信息,避免因熟睡、分心错过下车;若遇紧急情况(如被锁车内),需保持冷静,优先选择 “呼喊求救”“使用车内应急设备” 等安全方式脱困,切勿盲目采取跳窗、爬车等危险行为;

  • 监护人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告知其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理方法,提升孩子的风险规避能力。

3. 明确法律边界: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可缺位

此案再次明确,客运承运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贯穿运输全程,不仅包括 “安全送达目的地”,还涵盖 “到站后确保乘客安全离开”“提供应急保障” 等环节。若承运人未尽到上述义务,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若因自身过错(如选择不合理脱困方式)扩大损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体现了 “过错与责任相匹配” 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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