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伤情,为何你的赔偿金少了几十万?了解赔偿项目, 理清赔偿标准,获得合理赔偿。24小时咨询电话:16601145768

以案说法

坚持以守护平安家庭,专业筑就未来为宗旨

超龄务工者下班遇车祸身亡,工伤认定存争议如何破局!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超龄务工者下班遇车祸身亡,工伤认定存争议如何破局!

【典型意义】


  1. 明确工伤认定依据: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为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打破了仅因超龄及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而阻碍工伤认定的困境。
  2. 合理界定工伤情形:对《工伤保险条例》中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 的情形进行合理阐释,将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纳入其中,纠正了片面理解,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工作关联时段的权益,拓展了工伤认定的合理边界。
  3. 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充分考虑超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需工作的现实情况,依法判决保障其工伤认定权利,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构建老年友好型用工环境有积极推动作用。


【案情简介】
2021 年 8 月 29 日,已满 50 周岁的叶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卫生保洁工作。2021 年 12 月 11 日,叶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他人驾驶的车辆撞击,最终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之后,叶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叶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与公司经民事判决确认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事故并非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等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叶某家属对此不服,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龄务工农民,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伤亡的情形下,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提。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 “认定工伤” 情形,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有明确界定,下班途中属于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叶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对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专家评析】


  1. 突破传统劳动关系束缚:传统观念常将劳动关系认定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本案打破这一局限。对于超龄务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在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工伤情形时,直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初衷,适应了劳动力市场中用工形式多样化及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就业增多的现实需求。
  2. 准确把握工伤认定实质要件:在认定工伤时,没有机械理解 “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而是从本质上分析下班途中与工作的关联性。叶某下班途中虽非传统工作时间和场所,但此行为是工作结束后的合理延续,且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的实质要件,法院的认定合理且符合法律精神,为类似案件的工伤认定提供了科学的判断思路。


【法律指引】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请示的答复》([2010] 行他字第 10 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条款是认定本案工伤的关键法律依据,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在上下班途中这一特殊场景下的延伸进行了规定。


倡信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找律师给自己评估一下能获得多少赔偿?马上联系:16601145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