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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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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信:交通事故理赔困局中的法律护航者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虽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给出,但该认定书并非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只是一种证据,法院需依据证据规则对其效力和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综合全案事实来确定赔偿比例。这一过程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公正裁决提供了关键参考,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得以准确体现。


2. 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情况复杂多样,部分损失难以精确衡量,如车辆损坏程度、伤者的精神损害赔偿等。在确定赔偿范围和金额时,如同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确定损失金额一样,需要法院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通过综合分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认定损失,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避免出现赔偿过度或不足的情况。


【案情简介】

2023 年 7 月,在北京市丰台区,王某驾驶网约车停车时,车上乘客汪某开车门,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经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包括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等多种损伤。此次事故给张某某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将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汪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张某某向法院提出多项赔偿请求,涵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总计索赔 305731.58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诉讼过程中,各被告对责任承担和赔偿金额存在不同意见。王某辩称,原告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头盔,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事发时自己在滴滴营运期间,已提示乘客观察后方,认为相关责任损失应由滴滴出行公司承担,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异议。太平洋保险表示,事故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 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时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汪某对张某某主张的多项赔偿费用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过高或缺乏依据,比如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的部分费用,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责任比例分担,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费用也均不认可,还表示自己已垫付各项费用 14000 余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滴滴出行则辩称,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约车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系新型合作关系,驾驶员有高度自主选择权,平台对其无管理或限制行为,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减。第三人道路救助基金表示,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 126255.86 元,应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返还该笔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王某所驾车辆由太平洋保险承保交强险,因此太平洋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改变车辆用途,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客运运输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拒赔的抗辩意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予以采纳。王某无营运车辆驾驶资质,且滴滴出行通过向王某派单使其完成客运任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 70% 的责任比例赔偿。乘客汪某下车时未观察车外情况导致原告受伤,应按 30% 的责任比例赔偿相应损失。


 


对于张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判定。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原告年龄以及颅脑损伤的实际情况,酌定营养费为 5000 元;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书,将残疾赔偿金的生存年限按 17 年计算;护理费方面,住院期间实际结算的护理费按票据金额计算,结合鉴定意见和原告伤情状况,酌定护理期为 110 日,其余家属护理的 102 日,每日按 150 元计算;参考原告就医复查次数以及距离,酌定交通费为 300 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15000 元;鉴定费由责任方按比例分担;对于电动车损失,因原告主张金额较高且仅提供了定损单,无受损车辆照片及车辆现状,故酌定为 4000 元。同时,法院对汪某垫付的费用以及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也明确了由各相关责任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或返还。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太平洋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多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二、太平洋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汪某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三、王某及滴滴出行连带赔偿张某某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用。

四、汪某赔偿张某某部分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等费用。

五、王某及滴滴出行连带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六、汪某返还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部分医疗费。

七、王某及滴滴出行按责任比例连带返还汪某垫付的部分费用。

八、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还对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的分担进行了明确规定。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常被视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它本质上是一种书证,并不具备直接确定赔偿责任的绝对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赔偿比例,而应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划分了王某和汪某的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还需考虑王某改变车辆用途、保险合同约定等因素。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各种证据,确保赔偿比例的确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准确反映案件实际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二: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的核心所在。在本案中,张某某主张的多项赔偿费用涉及不同的计算标准和证据要求。例如,对于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难以精确量化的费用,法院需要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伤情鉴定结果等进行酌定;对于财产损失,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缺陷,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了合理酌定。这与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类似,法院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第一千二百一十六 条(肇事后逃逸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涉及保险合同相关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部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案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上诉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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