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信对交通事故停运损失索赔遇难题
【典型意义】
1.在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中,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基础,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它只是一种证据,法院需要依据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事故现场情况、各方行为等多种因素,准确判断其效力和证明力,从而确定赔偿比例,确保责任划分公正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过程不仅影响个案的公正裁决,还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在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里,部分损失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如车辆停运损失、财物损坏难以精确估值等情况。与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确定损失金额类似,对于这些不易量化的损失,法院需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细致分析,如车辆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维修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认定实际损失,使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平衡双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简介】
2023 年 4 月 ,在北京顺义,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夜晚的平静。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京 FGP8的轻型栏板货车由西向北行驶,与北京兄弟放心搬家有限公司雇员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 ADL57 的轻型厢式货车迎面相撞,两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迅速展开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详细的分析和判断,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和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此次事故给兄弟搬家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公司的厢式货车作为重要的运营工具,因事故受损严重,从 2023 年 6 月 13 日开始进厂维修,直到 8 月 25 日才完成首次维修出厂。然而,公司称由于修理厂第一次维修未达标准,车辆于 9 月 2 日再次返厂维修,直至 10 月 25 日才彻底维修完毕。车辆长时间的停运,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损失,兄弟搬家公司将张某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停运,产生了高额的停运损失。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车辆与顺丰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服务合同,月平均营运收入为 28082.21 元。基于此,兄弟搬家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 84246.6 元,其中渤海财保北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不足以赔付的部分则由张某承担,同时要求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面对兄弟搬家公司的诉求,张某表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车辆已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渤海财保北分公司同样认可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不过该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虽在其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 10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兄弟搬家公司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秉持公正、严谨的态度,对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首先,法院认可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其责任划分适当。
在确定兄弟搬家公司的损失时,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兄弟搬家公司提交的车辆行驶证、修车证明、停运损失统计表、公路运输服务合同等证据,法院认定该公司主张的 2023 年 5 月至 8 月 25 日的车辆停运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经审核确认这期间的合理损失为 85515 元。然而,对于该公司主张的 2023 年 9 月 2 日至 10 月的车辆停运损失,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在责任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由于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定兄弟搬家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渤海财保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范围内按照 5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张某按照 50% 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渤海财保北分公司提出已就免赔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兄弟放心搬家有限公司 42757.5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兄弟放心搬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还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 953.08 元已由原告兄弟放心搬家有限公司全部预交,其中原告负担 469.08 元,被告张某负担 484 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比例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常被作为确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它的性质决定了不能直接将其责任比例等同于赔偿比例。法律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书证,法院必须依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在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和张某承担同等责任,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还需综合考虑保险合同约定、保险理赔范围等因素。渤海财保北分公司试图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尽到免赔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时,因其证据不足未予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全面审查证据,确保赔偿比例的确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准确反映案件实际情况,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二: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往往是争议的核心。在本案中,兄弟搬家公司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公司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车辆的运营收入和停运时间,但对于第二次返厂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缺乏有力证据支持。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于有证据支持的 2023 年 5 月至 8 月 25 日的停运损失予以认可,并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审核,确定了合理的损失金额。这与现金类财物被烧毁难以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类似,法院通过对间接证据的综合分析,形成证据链,准确认定实际损失,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赔偿金额的不合理确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举证责任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迟延履行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