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乐园内女童受伤,责任认定与赔偿难题如何破解!
典型意义
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儿童乐园作为经营场所,对入园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乐园是否尽到该义务,以确定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而不是仅依据表面现象判断责任归属。
过错责任划分:综合考虑儿童乐园经营者和监护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比例。对于儿童乐园,其未履行危险告知及防范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对于监护人,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过错。这体现了法院在责任认定时全面审查、合理划分的原则,确保责任分配公平合理。
案情简介
2023 年 7 月,7 岁的小红在父亲陪同下到某游乐场游玩,父亲在外围休息,小红独自玩耍。两小时后,小红从旋转游乐设备摔下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小红父亲将游乐场及游乐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全南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 10 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游乐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制止小红的危险行为,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小红已满 7 周岁,对危险有一定认知,且监护人未进入游乐区陪同,未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 40% 的损失。因游乐场投有公众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对游乐场承担的责任部分在保险范围内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乐场所经营的门店是对外收费的游乐场所,应对入园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游乐场所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数系未成年人,他们往往对于危险判断能力有限,即便有监护人陪同,经营者亦应提供游乐指导和安全保护,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
本案事发时,某游乐场并无现场工作人员在涉案旋转游乐设施旁维持秩序、对儿童进行安全防护。小红攀爬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属于该旋转游乐设施所禁止且危险的乘坐方式,极易发生危险。某游乐场未予以制止,未尽到危险告知及防范义务,其“不作为”行为是小红受伤的原因之一,且过错较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红已满7周岁,对攀爬至涉案旋转游乐设施高处并从高处往下跳的危险,有一定认知;且小红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安全负有主要的注意义务,但其监护人全程都坐在场地外围的凳子上,未进入游乐区陪同,未及时关注孩子玩耍情况,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情况,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综上,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某游乐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40%由小红自行承担。因某游乐场为其经营场所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某保险公司应对某游乐场承担责任部分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儿童乐园为孩子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除了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娱乐设施之外,还应对娱乐设施设置醒目、全面的风险提示,并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看护,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法律规定经营场所需保障消费者安全,尤其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消费群体,更应提供游乐指导和安全保护。法院明确了游乐场在这方面的法定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强调了经营者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争议焦点二:监护责任的考量。虽然儿童乐园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监护人也不能完全忽视自身职责。法院在认定责任时,综合考虑了监护人未在场陪同、未及时关注孩子情况的因素,合理划分了监护人与游乐场的责任,体现了对双方责任的客观认定。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民法典实施后,部分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和完善,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