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酿事故,多方担责引深思!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但它只是一种证据,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法院需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如在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对责任比例进行了重新划分。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全面考虑各方主体的过错。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监护人要承担责任;同时,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的,也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提醒各方要增强责任意识,重视交通安全。
【案情简介】
2025 年 1 月 7 日,15 岁的小浩私自驾驶其外婆钟某的轿车,与小林及其朋友外出玩耍。途中,16 岁的小林提出试驾,小浩将车交由小林驾驶,随后小林驾车发生事故,碰撞了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和停靠在路边的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林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车辆损失费为 11263 元。2 月 12 日,钟某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及其监护人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钟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使用未尽审慎管控义务,存在直接过错,酌定对自身损失承担 10% 的责任。小浩私自开走车辆并交给同样未取得驾驶证的小林驾驶,存在一定过错,其监护人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小林明知自己无驾驶证和驾驶技能,主动要求驾驶导致事故,其监护人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2025 年 3 月 28 日,法院依法判决小林的监护人褚某、李某赔偿原告钟某车辆损失费 7814.1 元,判决已生效。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作为认定赔偿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但法院应依法审查其效力,以实际审理认定的事实确定赔偿比例。本案中,法院未单纯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而是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合理划分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争议焦点二:在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和赔偿较为复杂。由于未成人心智不成熟,对侵权行为及后果缺乏正确认识,容易引发事故。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人、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在类似事故中的责任,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需取得相应驾驶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妥善管理车辆,禁止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这些法律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旨在保障交通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