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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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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受伤,责任划分引争议!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典型意义


  1. 事故责任不等同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以审理认定的事实确定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对事故责任认定的审慎态度,避免机械适用事故责任划分赔偿责任。
  2. 明确好意同乘规则适用于非机动车。本案认定非机动车搭载无偿搭乘人发生事故,在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减轻其赔偿责任,鼓励社会互助,营造向善风气。


案情简介
2024 年 4 月 22 日 20 时许,江某驾驶小型汽车与陈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搭乘人张某受伤,张某住院花费 20 余万元。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江某和陈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将江某、陈某及江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江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陈某承担 30% 赔偿责任。江某认为应按 50% 比例赔偿,陈某认为自己属好意同乘,且驾驶非机动车,应按 10% 比例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认定江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 70% 赔偿责任。对于陈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认定其驾驶非营运电动自行车无偿搭乘张某属好意同乘,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 10% 赔偿责任。张某的各项损失先由江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 70%,陈某赔偿 10%,张某自负 20%。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法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比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避免了简单地将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本案将好意同乘规则适用于非机动车,是对传统好意同乘规则的拓展,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互助行为的发展,同时也提醒驾驶人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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