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驾车致伤,保险公司拒赔纠纷如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驾驶证超期情形下 “无证驾驶” 的认定标准,纠正了保险公司将驾驶证过期简单等同于无证驾驶的错误认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准确的法律适用参考。同时强调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审查证据,而非仅依据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主张进行判断。
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要正确认识驾驶证超期与保险责任的关系,促使驾驶员及时换证,保险公司规范保险条款的告知义务。
案情简介
2024 年 10 月,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李某十级伤残,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 10000 元医疗费后,陈某与保险公司未再支付其他费用。李某于 2024 年 12 月将二者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以陈某驾驶证过期半年属 “无证驾驶” 为由,依据《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拒绝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担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证系逾期未审验,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不属于无证驾驶。且驾驶证过期未增加驾驶危险性,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也未证明已向陈某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李某赔偿保险金。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法院从无证驾驶的法律定义、驾驶证过期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等方面进行审查,明确了仅驾驶证过期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无证驾驶的定义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出规定,明确了驾驶证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过期未换应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不能简单等同于无证驾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了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