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律师:助力车与车辆相撞致十级伤残,主次责任下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助力车与车辆相撞致十级伤残,主次责任下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典型意义】
-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具有绝对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本质是证据,法院需依据证据规则,对其效力性与证明力进行审慎审查,以实际审理查明的事实作为划分赔偿责任比例的关键依据,避免机械适用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
-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项目繁杂且计算标准各异。无论是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还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均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同时也保障责任方承担恰当责任 。
【案情简介】
2012 年 9 月 19 日,张爱兰与丈夫戴桂香驾驶助力车,行至阳泉市泉东路南口路段时,与谭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张爱兰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戴桂香负事故主要责任,谭磊负次要责任。后续张爱兰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为获取相应赔偿,张爱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 124,933.8 元。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爱兰一方出示了医疗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谭磊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双方围绕各项赔偿费用展开激烈辩论。同时,经法院进一步查明,谭磊驾驶的车辆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交警部门认定戴桂香负主要责任、谭磊负次要责任,但在确定赔偿比例时,需综合全案证据与实际情况。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保险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张爱兰 87,471.44 元和 7,035.64 元,合计 94,507.08 元;被告谭磊需支付张爱兰鉴定费 300 元;因此前谭磊已垫付医疗费 3,000 元,张爱兰需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 2,800 元,由张爱兰负担 1,321 元,谭磊负担 1,479 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赔偿责任比例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直接等同于赔偿责任比例的误区。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将认定书视为证据之一,全面审查事故发生的细节、双方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重新确定赔偿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性,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 。
争议焦点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认定与计算。本案涉及多种赔偿项目,部分项目如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计算标准和认定上存在争议。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张爱兰提供的证据,合理认定各项赔偿费用,既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赔偿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