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违规停车导致他人死亡,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
2025年3月31日4时29分,在该市雁塔区某段,罗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姬某(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干部,非民警)停放于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后经过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警后,交管雁塔大队经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姬某在道路上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及时送达罗某某家属和姬某,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姬某所在单位。
罗某某家属接到认定书后提出异议,并于6月9日向该支队提交复核申请。6月30日该支队经复核,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雁塔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目前,我支队已安排事故大队、法宣大队介入调查认定工作,并将尽快依法依规作出结论,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针对这起事件,律师从事故责任划分和事故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原责任认定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且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瑕疵。具体如下: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摩托车驾驶员罗某未超速行驶,也未酒驾,而事故发生在深夜,涉事车辆上方两处路灯未正常照明,这是客观因素。同时,轿车违规停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且导致了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基于公平原则,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较为合理。
事故处理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虽未明确 “主办” 的含义,但通常理解,道路现场勘验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作为主办警察应当亲自处理,而不应全部交予其他警察处理。而在该事故中,三名负责交警中只有侯某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但事故现场图和勘验笔录上却无其签名,这可能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损害了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难怪家属会对认定结果不服。
交警违规停车导致他人死亡,责任认定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停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由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后作出。具体如下:
责任认定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60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责任划分情形:
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若违停行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在禁止停车路段、狭窄道路中央违停,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正常避让而引发事故,违停方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承担同等责任:若违停行为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时对方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双方过错程度相当,如违停车辆占据部分车道,而对方车辆未按规定速度行驶或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同等责任。
承担次要责任:若违停车辆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对方存在重大过错,如违停车辆停在路边不妨碍正常交通,但对方超速行驶、酒驾、疲劳驾驶等撞上违停车辆导致事故发生,违停方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