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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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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后未劝阻酒驾行为,同饮酒友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亲友之间聚会饮酒虽能增进感情,但若过量饮酒或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悲剧甚至酿成法律纠纷。近日,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就调处了一起因聚餐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3年5月,小张邀请小田、小赵和小钱在大邑县某火锅店就餐并饮酒。就餐完毕后,小钱在明知小田饮酒且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交与小田驾驶,而小张等二人也并未进行劝阻。行驶途中,小田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田的法定继承人将小张等三人诉至法院。



聚餐饮酒引发生命权纠纷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共同饮酒者法律责任的核心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中,同行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受害人的损害存在过错,具体体现为是否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本案中,小田的死亡与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直接相关,小张、小赵、小钱三人的责任需结合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逐一分析。

二、本案各方行为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

  1. 小钱的主要过错与责任
小钱作为摩托车所有人,在明知小田已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与其驾驶,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禁止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饮酒的人驾驶)。其过错在于提供了危险驾驶的工具并放任危险发生,对小田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1. 小张、小赵的过错与责任
小张作为聚会组织者,小赵作为共同饮酒者,二人在小田饮酒后未对其无证驾驶行为进行有效劝阻。根据共同饮酒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则,同行者对饮酒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明知受害人即将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未劝阻即构成不作为的过错。尽管其过错程度低于小钱,但仍需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1. 受害人小田自身的过错
小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饮酒后无证驾驶的危险性,却仍实施该行为,对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 原则,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法院在调处时会考量的重要因素。

三、共同饮酒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共同饮酒者的义务范围,并非所有饮酒后的损害都需同行者担责,具体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对参与人的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普通参与者则基于共同危险行为产生相互关照义务。
  1. 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如本案中,未劝阻饮酒后驾车的行为直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概率,与死亡结果存在关联。
  1. 未尽义务的具体表现: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劝酒、明知对方驾车仍不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等。若同行者已尽到合理劝阻义务(如明确阻止并提供替代交通方式),则可免除责任。

四、类似案件的风险防范与维权提示

  1. 共同饮酒时的注意事项
    • 避免强行劝酒、灌酒,对不胜酒力者及时制止饮酒;
    • 明知对方需驾车、操作机械或有基础疾病时,应坚决劝阻其饮酒;
    • 对醉酒者需安排专人照顾或安全送回家,避免其独自处于危险状态(如驾车、游泳等)。
  1. 受害人亲属的维权要点
    • 收集证据证明同行者存在过错(如证人证言、饮酒现场视频、事后沟通记录等);
    • 明确损害结果与同行者行为的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与饮酒的时间、距离关联性);
    • 合理主张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数额需结合过错比例确定。
  1. 纠纷解决的优先途径
此类案件涉及亲情、友情关系,法院通常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在划分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各方达成赔偿协议,既弥补受害人损失,也避免关系彻底破裂。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本案提醒公众:共同饮酒需把握分寸,同行者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引发法律纠纷。同时,饮酒者自身也应增强安全意识,对自身行为负责,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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