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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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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无责车也要赔付吗?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在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不承担责任,就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依法判决事故中的无责车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2024年1月1日,驾驶员盛某驾驶货车搭载张甲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宁国市某高速路段时,撞到于乙驾驶货车掉落、横在高速路中央的货物后,失控撞向隔离设施,致车载危化品罐体抛出,撞击路过事故现场的张丙驾驶的客车和唐丁驾驶的轿车。后部分罐体爆炸起火烧毁事故地点多根光缆,造成相关车辆及所载货物受损、光缆受损、隔离设施受损、张甲受伤。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于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盛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甲、张丙、唐丁等人无责任。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甲将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于乙驾驶的车辆保险公司、张丙、唐丁及两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共七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8836.16元。


  庭审中,张丙、唐丁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其承保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张甲损失的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张甲的损失经核定为30736.16元,未超出交强险限额,且张丙、唐丁所驾驶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力,故承保该两辆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分别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被告于乙、于乙所在的物流公司、张丙、唐丁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于乙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付25613.48元,张丙、唐丁驾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各自赔付2561.34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交通事故中 “无责”≠“无赔偿义务”:从案例看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法律逻辑

一、交警认定 “无责” 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交警部门认定张丙、唐丁无责任,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行政责任认定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完全等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这意味着,交强险的赔付不以 “有责” 为前提,即使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保险公司仍需在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责任。本案中,张丙、唐丁的车辆虽无过错,但因事故造成第三人张甲损害,其保险公司需履行法定的无责赔付义务,这是交强险 “兜底保障” 功能的体现。

二、无责赔付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法院判决张丙、唐丁的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并非 “无限制赔偿”,而是严格遵循以下规则:

  1. 损失未超出各交强险限额之和

本案中,张甲的损失核定为 30736.16 元,未超过所有涉事车辆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总和(含无责车辆的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多车事故中,损失未超限额时,各保险公司需按比例分担,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也不例外。

  1. 无责车辆与损害结果存在 “原因力”

法院特别指出,张丙、唐丁的无责车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 “有一定的原因力”。尽管两车无过错,但作为事故现场的参与方,其存在客观上为损害的连锁发生提供了条件(如车辆在现场的位置可能影响了事故后续发展)。这种 “原因力” 的认定,是无责赔付的事实基础,避免了将损失完全转嫁给有责方,体现了公平分担原则。

  1. 赔付主体为保险公司,而非无责方个人

本案中,法院明确判决张丙、唐丁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付。这是因为无责赔付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而非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的过错责任,有效区分了 “保险责任” 与 “个人责任”。

三、交强险无责赔付的限额与实践意义

  1. 限额标准:目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本案中,张丙、唐丁的保险公司各赔付 2561.34 元,未超过相应限额,符合法律规定。

  1. 制度价值:无责赔付制度的核心是 “受害人优先获赔”,即使事故中存在无责方,也能通过交强险的分散风险功能,让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快速填补。尤其在多车事故中,避免了因有责方赔付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落空的情况。

四、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1. 受害人维权:若事故涉及多车,即使部分车辆无责,也可主张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无需纠结于对方是否有过错。需注意及时收集所有涉事车辆的保险信息,确保索赔对象完整。

  1. 无责方及保险公司的应对: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以 “无责” 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在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需担心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只需配合保险公司处理理赔即可。

  1. 责任划分的双重逻辑: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解决 “事故成因过错”,而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考量 “保险法定责任”“损失分担公平性” 等因素。二者虽有联系,但适用规则不同,不能简单画等号。

综上,本案清晰阐释了 “无责赔付” 的法律原理 —— 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过错为前提,而是以 “保障受害人权益” 为核心。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交强险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为类似多车事故的赔偿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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