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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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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证驾摩托酿事故 监护人、车辆所有人均担责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未成年人擅自驾车致损,各方争议责任归属

2023 年 4 月,未成年人陈某在未取得驾驶证且未经车辆所有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李某的摩托车上路,行至十字路口时与曾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曾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 30 天,经鉴定需后续治疗费 2000 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 120 天、60 天、60 天。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因无证驾驶、未在专用车道行驶且通过路口未减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无责。


曾某遂将陈某、其监护人陈大某与刘某、车辆所有人李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 9.7 万元。庭审中,监护人主张李某未尽车辆管理义务,放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应担责;李某则辩称事故与己无关。

二、法律依据:多方主体责任的法定边界

1.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作为未成年人(通常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属于违法行为,其对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陈大某、刘某承担。即使监护人主张车辆所有人有过错,也不能免除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基础赔偿责任,仅可能影响责任比例划分。

2. 车辆所有人的过错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的 “过错” 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如未成年人无证);
  •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存在饮酒、患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
  • 未妥善保管车辆,导致车辆被擅自使用(如未拔钥匙、未上锁等)。


本案中,陈某 “擅自驾驶” 李某的摩托车,需审查李某是否尽到车辆保管义务。若李某未妥善保管车辆(如钥匙随意放置、车辆未锁),导致未成年人轻易获取并驾驶,即属于 “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李某主张 “未经同意”,也不能完全免除其管理疏忽的过错责任。

三、责任划分逻辑:过错程度决定赔偿比例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各方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1. 监护人的主要责任: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其无证驾驶、违法上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监护人因未尽监护职责(未阻止未成年人无证驾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车辆所有人的次要责任:若李某存在保管不善的过错(如未妥善保管车辆,使未成年人能擅自开走),其对事故风险的形成存在间接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交警已认定陈某全责,但其作为未成年人,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李某若未能证明已尽到车辆保管义务(如无法证明车辆已上锁、钥匙未被轻易获取),则需对自身管理疏忽承担相应责任。最终责任比例可能为:监护人承担 70%-80% 责任,李某承担 20%-30% 责任(具体比例需结合证据认定过错程度)。

四、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与车辆管理的双重警示

本案再次明确两类核心法律风险:


  1. 监护人的监护义务不可缺位: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需监护人主动干预,阻止无证驾驶、违法上路等危险行为,否则需为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 “买单”。
  2. 车辆所有人的管理责任不可忽视:机动车所有人需妥善保管车辆,防止车辆被无资格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否则可能因 “管理疏忽” 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是监护人还是车辆所有人,均需强化风险意识:前者应履行监护职责,后者应尽到管理义务,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出行安全的法律防线。


结语: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上路本就违法,若车辆所有人再因管理疏忽 “放任” 风险,双方过错叠加将导致赔偿责任难以规避。本案警示公众:法律既要求监护人看好 “人”,也要求车主管好 “车”,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事故追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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