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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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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酿事故全责方拒赔 法院:交强险与侵权人需连带担责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逆向行驶致损,全责方及保险公司拖延赔偿

2023 年 7 月 7 日,黄某甲驾驶轿车在贺州市区某银行门前逆向行驶,与黄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因逆向行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无责。黄某乙受伤后住院治疗 18 天,支出医疗费 3407.6 元,车辆维修费 4800 元。黄某甲驾驶的轿车虽投保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5 年 6 月,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甲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二、法律焦点解析:赔偿责任的主体与范围

1. 交强险的法定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交强险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与事故责任划分无关
本案中,黄某甲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 万元):覆盖黄某乙的医疗费 3407.6 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覆盖车辆维修费中的 2000 元;
  • 剩余车辆维修费 2800 元(4800 元 - 2000 元)由侵权人黄某甲承担。


即使保险公司未主动赔偿,黄某乙仍有权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赔付义务。

2. 侵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黄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车辆维修费 2800 元,应由其本人承担。若黄某甲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事故不属于免责情形,该部分费用可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付;若无商业险,则由黄某甲自行赔偿。

3. 诉讼时效的合法性审查

黄某乙于 2023 年 7 月受伤,2025 年 6 月起诉,需审查其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本案中,事故发生于 2023 年 7 月,黄某乙 2025 年 6 月起诉未超过 3 年时效,其诉求具有时间上的合法性,法院应予受理。

三、裁判逻辑:交强险优先赔付,侵权人补足差额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按以下顺序判定赔偿责任:


  1. 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限额内对合理损失直接赔偿,不受侵权人是否支付的影响。
  2. 侵权人承担剩余损失: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全责方黄某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连带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与黄某甲对黄某乙的损失构成连带赔偿责任,黄某乙可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交强险部分,或要求黄某甲全额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追偿。

四、典型意义:交强险 “保底赔付” 保障受害人权益

本案再次明确交强险的 “社会保障功能”:


  • 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其核心作用是在事故发生后快速为受害人提供基本赔偿,避免因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受害人权益落空。
  • 即使侵权人拖延或拒绝赔偿,受害人仍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后续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
  • 受害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医疗费票据、维修清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确保损失金额可依法认定。


结语: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需承担全部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以侵权人未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本案中,黄某乙的医疗费和部分车辆维修费可通过交强险获赔,剩余损失由黄某甲承担,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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