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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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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败诉 非机动车主无需赔机动车损失

2023.8.15 倡信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向电动三轮车车主追偿,然而法院最终判决电动三轮车车主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两车相撞致损,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2023 年 7 月 2 日,在岳阳城区某路段,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进行掉头操作。与此同时,龚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试图超车。由于双方操作不当,小轿车与电动三轮车发生激烈碰撞。此次事故导致龚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随后,交警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作出事故认定:张某在掉头时未充分注意避让行驶中的车辆,龚某则在前车正在掉头的情况下贸然实施超车行为,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

张某的车辆此前已投保于湖南某财产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张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定损等流程,就车辆维修费用向张某支付了赔款 16500 元。在完成赔付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向龚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部分赔偿金额,共计 9250 元。

法院审理:非机动车对机动车损失无赔偿责任规定

岳阳楼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了深入审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利实质上附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在本案中,张某与龚某之间的纠纷源于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采用无过错原则归责。除非非机动车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否则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该法律条款仅明确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在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从属性,且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龚某存在故意碰撞机动车情形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机动车一方不具有向非机动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电动三轮车仍属非机动车范畴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在上诉中主张,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非机动车,不应按照非机动车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将案涉电动三轮车确定为机动车。而且,该电动三轮车属于非法加装动力车,按照相关规定无法上牌,也不能取得行驶证,更无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综合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时,从民事赔偿角度出发,仍宜将其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

同时,二审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非机动车需要对机动车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将案涉电动自行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并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龚某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的诉求,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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