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责追尾致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拒赔为何败诉?—— 新能源营运车辆保险赔偿争议的法律透视
林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廖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无责。廖某驾驶的车辆系从汽车出租车公司租用,用于旅客营运,事故导致该车停运9日,由此造成营运损失。林某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向廖某赔偿车辆维修费,但对停运损失,林某与保险公司均不愿承担,沟通无果,廖某隧将林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同时,提交有林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载明“保险人已介绍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及拟证明案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的一张时长为1分41秒的光盘,主张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林某则否认保险公司的说法,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示、说明免责条款,自己对该条款并不知晓,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履行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通过网络签订,存在三方面关键问题,一是《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采用黑体字等足以引起注意的标识,不符合提示形式要求;二是手机端保险合同字体较小,保险公司提交的光盘播放时长仅1分41秒,无法完整还原合同订立过程,也不能证明投保人有足够时间阅读条款并注意到免责内容;三是虽林某在“投保人声明”上签字,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向林某进行明确说明。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廖某停运损失。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判决书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
- 营运损失的可赔偿性基础
- 可预见性:林某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到追尾营运车辆可能导致对方无法正常营运;
- 直接关联性:停运 9 日与追尾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事故则无停运损失;
- 确定性:廖某可通过营运记录、租金凭证、行业平均收益数据等证明损失金额,具备计算依据。
- 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的损失认定差异
- 免责条款生效的法定前提:形式提示 + 实质说明
- 提示义务:对免责条款采用 “黑体字、加粗、下划线” 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形式要求);
- 说明义务: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主动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实质要求)。
- 形式上,《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未用黑体字标识,不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足以引起注意” 的标准;
- 实质上,1 分 41 秒的光盘无法完整呈现条款内容,也无证据证明通过网页弹窗、音频解读等方式向林某说明 “停运损失不赔” 的具体含义,即便有 “投保人声明” 签名,也无法单独证明说明义务的履行。
- 网络投保场景下的特殊审查规则
- 字体大小:手机端合同字体过小可能导致投保人无法清晰阅读,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字体符合 “易读性” 标准;
- 操作流程:需证明投保时设置 “条款阅读倒计时”“免责条款单独弹窗确认” 等强制阅读环节,而非仅让投保人点击 “同意” 按钮;
- 证据完整性:光盘等视听资料需完整记录从 “进入投保页面 - 阅读条款 - 确认声明” 的全过程,本案 1 分 41 秒的光盘无法还原关键环节,自然无法证明义务履行。
- 赔偿义务的优先顺序:保险先行,侵权补充
- 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仅 2000 元,已用于赔偿车辆维修费,无剩余额度覆盖停运损失;
- 商业险:因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停运损失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 侵权人:若商业险保额不足,超出部分才需林某自行承担,本案未涉及此情形。
- 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 廖某(原告):需举证证明 “营运损失的存在及金额”,可提交的证据包括:租车合同(证明营运用途)、停运天数证明(如维修厂单据、交警扣车记录)、营运收益凭证(如流水、乘客订单)、行业平均营运收入数据(如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统计)等;
- 保险公司(被告):需举证证明 “免责条款生效”,核心证据应包括:符合形式要求的条款文本、完整的投保操作记录、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音频 / 视频、投保人确认阅读的书面证据(如单独签署的免责条款确认书);
- 林某(被告):需举证证明 “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提交投保时的操作截图、与保险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自身对条款不知情的合理陈述等,本案中林某的否认结合保险公司证据缺陷,形成了有效的抗辩。
- 对营运车主(如廖某)
- 日常需留存 “营运资质 + 租车合同 + 每日营运记录”,事故后及时固定停运天数证据(如维修清单注明 “维修周期”);
- 主张停运损失时,优先按 “实际损失”(如事故前 3 个月平均日收入)计算,无实际数据时可参照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 “营运车辆日均收益标准”,提高主张的合理性。
- 对投保人(如林某)
- 网络投保时,务必截图保存 “条款阅读页面、确认环节”,对模糊字体、过快跳转的操作流程及时提出异议;
- 收到保险单据后,重点查看免责条款是否有特殊标识,若未明确说明,可要求保险公司补充解释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后续 “不知情” 的举证困境。
- 对保险公司
- 优化网络投保流程:设置 “免责条款单独弹窗 + 强制阅读倒计时 + 条款内容语音播报” 功能,确保投保人有充分机会了解免责内容;
- 完善证据留存:对投保全过程进行完整录屏(而非片段光盘),要求投保人在 “免责条款确认页” 单独签名或录制确认视频,避免仅以 “投保人声明” 单一证据抗辩;
- 规范条款格式:所有免责条款必须采用 “黑体字 + 加大字号”,手机端条款字体不得小于 5 号字,确保视觉上的 “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