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茶陵建材公司卸货受伤案:律师解读与服务要点
某建材公司将水泥运输、卸货作业发包给货车司机,后者自行雇请工人作业,工人在作业时不慎被包装水泥砸伤致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陈某、某建材公司及原告龙某按过错程度担责。
某建材公司从事钢材、水泥、建材批发及零售。陈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时常接单运输某建材公司水泥。自2023年起,陈某不定期雇佣龙某和周某随车为其卸水泥,并约定按12元/吨计算报酬,当天结算。
2023年8月13日,龙某、周某在陈某车上卸水泥时,为了方便卸货,陈某将货箱翻斗升起较大角度,龙某认为坡度过陡,要求放缓,陈某未将坡度放缓。龙某卸水泥时,未注意翻斗上端有水泥包滑落,滑落的水泥包将龙某冲撞至地面并砸到龙某右手。随后,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230.35元。经鉴定,龙某因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桡远端关节脱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
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龙某将陈某、某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机陈某接受某建材公司的派单要求将水泥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且安排工人卸水泥,陈某提供车辆,自主安排工人卸货,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除完成水泥运送任务外,还包括卸水泥以及收取水泥货款等,陈某与某建材公司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运输合同关系,而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
某建材公司支付的装卸费与陈某支付给搬运工的装卸费一致,均为12元/吨。陈某为了完成约定的义务,雇请龙某搬运水泥,其与龙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某作为雇主,对雇员有指挥安排的权利,同时又有保证其安全的义务。陈某将货箱翻斗升起卸货时倾斜角度过大,在龙某要求降低翻斗坡度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仍维持翻斗倾斜角度,导致在卸货中货物发生滑落,陈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龙某在卸货坡度陡峭的情况下,对危险的发生过于自信,仍冒险违章操作,且在卸货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某建材公司作为水泥销售商,为减轻自身经营风险,将装卸劳务交给无劳务承包资质且装卸能力、经验欠缺的陈某,故某建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定,此次受伤事故造成龙某各项损失共计185141.56元。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龙某85571元(核减已支付的7000元);某建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龙某37028元;龙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某建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关键证据收集指导
- 劳务关系证据:收集陈某按 12 元 / 吨结算报酬的转账记录、与陈某的沟通记录(如约定卸货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周某等工友的证言,证明与陈某存在劳务关系;
- 过错证据:调取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如货车翻斗倾斜角度的照片或视频、龙某要求陈某放缓坡度的证人证言),固定陈某指挥不当的过错;
- 损失证据:整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报告(十级伤残结论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认定)、误工证明(如受伤前收入流水)、护理费支出凭证等,为赔偿金额核算提供依据。
- 赔偿金额精准核算
- 被告主体与责任比例精准主张
- 针对陈某:强调其作为雇主,未听从龙某降低翻斗坡度的合理建议,指挥不当导致事故,依据《民法典》第 1192 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主张陈某承担主要责任;
- 针对某建材公司:指出其将卸货作业发包给无劳务承包资质、经验欠缺的陈某,存在选任过错,依据《民法典》第 1193 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建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 针对龙某自身:客观承认其存在一定过错(如冒险操作、注意力不集中),但合理抗辩过错程度较低,避免承担过高责任比例。
- 庭审质证与辩论强化
- 若陈某否认劳务关系,律师会提交报酬结算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反驳其抗辩;
- 若建材公司主张与陈某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律师会结合陈某不仅运输还负责卸货、收取货款,且自主安排工人等事实,依据承揽合同 “以自己设备、技术完成主要工作” 的特征,论证双方为承揽关系,强化建材公司的选任过错责任;
- 对伤残鉴定报告,若被告提出异议,律师会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依据与合理性,维护十级伤残的认定结果。
- 梳理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依据,针对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如否认选任过错、质疑责任比例),准备反驳证据与法律意见;
- 强调一审法院结合各方过错(陈某指挥不当、建材公司选任失误、龙某自身轻微过错)判定责任比例(50%:20%:30%)的合理性,争取二审维持原判,确保龙某获得应有的赔偿(陈某 85571 元、建材公司 37028 元)。
- 核查龙某是否存在明显过错:如是否严格按安全规范操作、是否提前知晓翻斗坡度风险仍强行作业,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证人证言、龙某操作过程的相关记录),强化龙某的过错比例;
- 审视建材公司是否存在额外过错:如是否对卸货作业有特殊指示(如要求快速卸货导致操作仓促)、是否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若有相关证据,可主张建材公司承担更多责任,间接减轻陈某责任。
- 责任比例抗辩:若一审法院判定陈某承担 50% 责任,律师可结合案件实际,如龙某过错程度较高(如多次忽视安全提醒),主张降低责任比例(如 40%);
- 赔偿金额核查:对龙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进行审核,如误工费计算标准是否过高(是否有充分收入证明)、护理费是否存在重复主张、伤残赔偿金是否按正确标准计算,对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要求核减。
- 若龙某证据不足(如缺乏劳务关系直接证据),律师会抓住证据漏洞,否认劳务关系(如主张与龙某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若无法否认,则聚焦过错比例抗辩;
- 针对建材公司的责任主张,律师可配合论证建材公司的选任过错,推动其承担更多责任,从而分摊陈某的赔偿压力。
- 法律关系抗辩:若建材公司主张与陈某是运输合同关系,律师会围绕运输合同 “仅提供运输服务” 的核心特征,收集证据(如双方以往的运输订单、结算记录仅针对运输费用),反驳承揽合同的认定,若成功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建材公司对卸货过程中的事故可能无需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 选任过错反驳:若无法否认承揽关系,律师会从 “资质要求” 入手,论证卸货作业是否需要特定资质 —— 若该作业无需法定承包资质,可主张建材公司不存在选任过错,或过错程度较低(如陈某有多年卸货经验,并非 “经验欠缺”),要求降低责任比例(如低于 20%)。
- 赔偿金额审核:与陈某方类似,对龙某的损失金额进行细致核查,对不合理部分(如过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必要的医疗费)提出异议,减少赔偿总额;
- 上诉策略制定:若一审败诉,律师会分析一审判决的不足(如对承揽关系认定错误、选任过错判断不当),制定上诉方案,收集新证据(如陈某有类似卸货作业经验的证明、卸货无需资质的行业规定),争取二审改判,降低或免除建材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改判建材公司不承担责任或承担 10% 责任)。
- 证据管理:全面收集、整理、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不利后果;
- 法律适用精准:熟练运用《民法典》中关于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结合湖南省本地司法实践(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过错责任比例判定惯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 协商与诉讼平衡:在诉讼前后,根据案件情况,协助当事人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龙某与陈某、建材公司协商和解,减少诉讼成本),若协商无果,再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